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规范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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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提高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学生,包括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继承和创新的精神,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教师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尊重他人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术引文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学术作品应当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的引用。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数据资料等研究成果,均应明确加以注释,不得仅以在文后列举“参考文献”的方式笼统注释。 (二)凡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文献资料,应当在注释中以“转引自”方式说明。 第六条 学术成果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提倡把学术史的考察作为学术成果组成部分,在继承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学术观点创新。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当实事求是,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明确署名人的写作分工和学术贡献。 (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第七条 学术评价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当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当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学术评审意见应当严谨、准确,禁用夸大和夸张词语。 (三)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 第八条 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商榷为方式,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买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伪造学术经历,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荣誉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为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负有为举报人和调查经过等事项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实名举报制。被举报人有权对举报事项进行辩解、说明。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否则受理部门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受理部门可推定举报属实。 第十二条 调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术不端行为实名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举报材料,由该委员会开展独立调查,并得出调查结论。 (二)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调查结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调查结论提出异议。 (三)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结论的异议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维持原调查结论。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人员如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调查结果,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取消所得学术荣誉等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招研究生、撤销学位、解除职务,直至开除等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校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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