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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点击数:  
     索 引 号  08/2022-00008  发布机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公开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各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学位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负责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审定、学业管理、选课和考试安排、考试成绩管理、研究生教学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等。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是学校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应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的各个环节工作。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团委等各职能部门根据校内职责分工,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校际交流生、汉语言进修生和访问学者。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本科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的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各培养单位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将国际学生培养方案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国际学生网上选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八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九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语言实际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或者培训。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入新的专业学习,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规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针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学业辅导、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不受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中国法律,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校内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承办院校,学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建立健全奖学金评审制度规章。学校也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或X2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四十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应当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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