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分类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分为以下12类:
代码 |
目录分类 |
代码 |
目录分类 |
01 |
基本信息 |
07 |
学风建设 |
02 |
招生考试 |
08 |
学位、学科 |
03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09 |
对外交流与合作 |
04 |
人事师资 |
10 |
后勤保障 |
05 |
教学质量 |
11 |
党务公开 |
06 |
学生管理服务 |
12 |
其他 |
二、中国政法大学信息编排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号、发文文号。
(一)信息名称
为形成信息的标题。
(二)信息索引号
为一组16位的编码,由学校代码、类别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公开属性代码共计16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cupl |
01 |
2014 |
0001 |
学校代码 |
类别代码 |
年份代码 |
信息号 |
1.中国政法大学代码cupl,为4位字符。
2.类别代码。分为12类,类别代码共2位字符,为01-16。
3.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4.信息流水号。为单位(部门)产生信息的序号,共4位字符。
如cupl-01-2014-0001,为2014年形成的关于学校概况的第1条信息。
(三)发文文号
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学校代字、年份、序号,如法大发[2010] 15号。
三、中国政法大学信息获取方式
学校公开的信息分为向校内公开、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部分。
(一)向校内公开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校内公开:
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其他应当向校内公开的。
(二)向社会公开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
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内容》。学校将通过学校门户网站(http://www.cupl.edu.cn)、学校宣传栏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三)信息公开申请
学校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 昌平主楼A805
受理时间:8:30-11:30,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8909033
传真号码:010-58909034
电子邮箱:xxgk@cupl.edu.cn
通信地址: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49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以下链接:http://xxgk.cupl.edu.cn/ysqgk.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04,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中心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获取信息的形式;
获取信息的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学校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④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⑦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学校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学校信息。
4.收费标准
按照北京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