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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日期: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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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实施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凡与学校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密切相关的工作,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详见《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信息公开根据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的对象。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信息公开根据公开的对象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类。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教职工、学生大会等会议;

(四)文件、简报等公文;

(五)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了解的形式。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应确保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期限之内处于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以一定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公开的建议。其中,公文类信息应在公文起草时确定公文属性,并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审批。

(二)学校办公室对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办公室可授权各单位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提出公开建议,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学校办公室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信息的形式;

(四)获取信息的用途。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转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回复、提供。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按要求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学校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学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各单位及其领导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编制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包括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者上级有关机关举报;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对举报情况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六章  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一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和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及时总结经验和典型,并予以推广;

(七)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二)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三)开展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参照学校规定,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按公布的假期顺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试行期限为一年。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