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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10-2014-0118
  • 发布单位:党政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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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党务公开
  • 关键字: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中国政法大学讲座管理办法(修改稿)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和教育部印发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已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讲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本修改稿。

二、本办法所指讲座,包括学校及各院(部、处)、科研单位、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茶话会、沙龙等。

三、举办讲座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四、举办讲座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严格把关。

五、讲座内容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

任何讲座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举办讲座的申请、审批、备案程序是:

㈠主讲人为校内人员的讲座

1、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填报《中国政法大学讲座申请表》,报单位(处级)的党委一把手审核同意。

2、宣传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类学术讲座先由科研处长审核,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讲座先由校团委书记审核。

在讲座举办前5个工作日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履行上述程序后,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

㈡主讲人为校外人员的讲座

1、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填报《中国政法大学讲座申请表》,报单位(处级)的党委一把手审核同意。同时,附加主讲人的详细介绍和主讲内容大纲。

2、主讲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主办单位须征得主讲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并出示由该单位党组织领导签署意见的书面证明。

3、宣传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类学术讲座先由科研处长审核,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讲座先由校团委书记审核。

在讲座举办前5个工作日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履行上述程序后,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

㈢主讲人为境外人员的讲座

1、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填报《中国政法大学讲座申请表》,报单位(处级)的党委一把手审核同意。同时,附加主讲人的详细介绍和主讲内容大纲,并由主办单位和主讲人一致书面保证讲座内容与填报内容相符。

2、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主办单位在讲座举办前7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交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办理备案手续。

3、宣传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类学术讲座先由科研处长审核,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讲座先由校团委书记审核。

在讲座举办前5个工作日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履行上述程序后,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

七、党委宣传部应当根据讲座内容决定是否需要录音存档备查。需要录音的,应当责成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邀请校外人士主讲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讲座一律须由主办单位录音,并在讲座举办的3个工作日内,报给党委宣传部存档。

学术会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处报送会议总结及会议的其它资料。

八、《中国政法大学讲座申请表》可从宣传部主页下载。申请单位应如实、认真、完整填写。

九、党委宣传部和学校保卫处应对讲座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其终止举办讲座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违反法律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㈠ 讲座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㈡ 未审批手续私自举办讲座;

㈢ 讲座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禁止的内容;

㈣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十、校内场地管理部门擅自为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讲座出借场地的,追究场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