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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12-2014-0182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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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其他
  • 关键字: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群防群治、“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说明相关情况经允许且进行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二条 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

第三条 出入校门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验证。

第四条 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保卫处开具的《持物证》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验。

第六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在规定的下车线以外下车推行。

第七条 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设置、张贴各类广告。

第三章 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十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教学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第十三条 宾馆、招待所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

第十四条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学校围墙。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教学区。

第四章 教学楼、办公楼管理

第十六条 各楼值班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十七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传达室值班员。

第十八条 非经楼内单位约定,各类经销、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

第十九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条 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第五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校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在宿舍楼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不准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宿舍内喧闹、起哄、高音播放各种音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贵重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二十八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的单位,必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七章 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本市常住户口者,须在来校三日内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出入证》。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和校内施工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离开学校。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办学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非学历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及时为其办理《出入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非学历住校学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章 经商业户及流动摊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五条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须定期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教学区内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第九章 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须了解承租人及其承租房屋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承租房屋。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必须保证承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租赁手续完备,并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三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各校区”校园110″电话报警。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一章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遵守学校的交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四十七条 各类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

第四十八条 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十二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举办七十二小时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章 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和非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正式刊印前必须依照学校规定履行申请许可手续,刊物内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依照学校规定履行申请许可手续,并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国家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等;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第五十五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严禁擅自设立广播台站。

第五十六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和沙龙等活动,场地管理部门不得同意使用场地。

第十四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网络用户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五十八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十五章 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内外人员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外事部门应向留学生、外籍教师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应教育我国学生处理好与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的关系;外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章 处  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违反《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视情节轻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反《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和在学校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外来人口违反《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保卫处可视情节轻重责令临时工和外来人口的直接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