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安全防火的指示精神,增强各级领导的防火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为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防火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校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校领导是其所分管系统的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负责全校的防火工作;学校成立防火工作委员会,主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工作;保卫处是负责学校防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防火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向全校各部门贯彻、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防火文件及精神,布署全校防火工作。
三、学校应将防火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布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负责组织全校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培训、防火知识的普及,以提高全校师生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对校内存在火险隐患单位发“火险隐患通知书”,并督促检查隐患单位限期整改。
六、督促下级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
七、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地区签定年度防火责任书。
八、保卫处长担任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防火工作委员会主任对防火委员会主任和防火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
九、如发生火灾事故,属部门责任的,由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属部门发现火灾隐患上报学校而未及时解决的,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
十、处罚
(一)对防火工作不重视,不专题研究,不做工作部署,不宣传教育,不督促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的;不能积极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和党委相关部署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因不履行责任制和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令》和《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规定执行。
院、系,部、处、所等处级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各处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可由一名副职分管防火工作。
二、负责传达贯彻学校部署的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日程,与本单位的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防火岗位责任制。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同学校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与各科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负责对本部门全体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重要科室、岗
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好防火工作,确保安全.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科、室领导每月对所在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要及时上报保卫处。未整改之前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六、防火重点部门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建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消防训练,普及防火常识。
七、负责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使用的单位,有火灾危险性部位或区域,必须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在场所附近设置明显警示性标志。
八、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到保卫处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由保卫处报经公安消防监督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九、学校建筑、维修、改造、装修等重大项目的招(议)标、验收等,要有保卫部门参加。
十、处罚
(一)不能将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的;没有做到“五同”的;不做防火宣传、教育、检查工作的;没有与科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一经检查发现,对该部门第一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发现隐患不整改、不上报、不积极采取措施而引发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甚至人员伤亡的,视具体情况、责任程度及影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经济及行政处罚,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科长是本科室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在基层设安全员,领导全科室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负责具体贯彻执行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组织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防火安全措施,岗位防火责任制要上墙,要建立防火工作日志。
四、科长负责与本部门主要行政领导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并对本科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全体人员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自救、互救。
五、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消防器材、防火标志的检查和保养工作,需要修理的设备及时报学校保卫处。
六、处罚
(一)没有负责人分管防火工作的;不能完成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或没有安全制度,有制度没上墙的;没有防火教育,没有防火检查,有隐患不解决或有隐患不能发现,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应由本单位管理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该单位负责赔偿或维修。
(三) 发生火灾的单位,视具体情节及造成的损失,给予本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及行政处罚,直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