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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8-2016-0674
  • 发布单位: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发布时间: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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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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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2015年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及申报材料(社会法学)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

【本页为论证方案首页】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代码:10053

二级学科名称

社会法学

二级学科代码

0301Z8

所属一级学科

代 码

名 称

学位授权级别

0301

法学

博士 √       硕士 √

接受质询联系电话

010-62811319   13501108021

接受质询电子邮箱

zhaohongmei@sohu.com

注:1.请填写相关项目,并在相应的“□”划“√”;

2.各单位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可参照本提纲进行论证;

3.本方案将上网公示。

                                           2015年9月25日

一、该学科基本概况

(一)学科内涵

社会法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国家立法机关认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目前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大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社会法已成为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

社会法学就是研究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卫生法、教育法等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社会法的界定尚有一定争议,但社会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中心内容和国家立法机关对社会法的界定大体吻合。国内社会法学界一般认为,社会法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实现实质正义威主旨,其规范具有公法和私法交叉融合并质变的特性,由此区分于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和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也明显区分于以国家干预经济实现整体经济利益为主旨的经济法。

本学科的赵红梅教授则从法理层面入手建立了独立于公法与私法外的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该理论创新为社会法学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国内社会法学界已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她的研究处于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先的学术地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

(二)国内外设置该学科的状况和发展情况

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法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相应地社会法学和劳动法学独立并存。法国、日本学理上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与我国立法体系和学理上的社会法的主要内容大体相当。法治发达国家也有完善的社会法和发达的社会法学。

目前,我国较多的学校在法学二级学科经济法学或民商法学下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方向,但这不利于社会法学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分别将“社会法学”和“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设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单独招生。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开始自设二级学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单独招研究生10人,2013年改名为社会法学。现有导师3人,2015年招硕士生15人。西北政法大学亦自2012年开始自主设立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招收硕士生,现有导师8人。

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在申报自主设置“社会法”二级学科独立招生。由于将“社会法学”设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单独招生的院校,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法学院校将社会法学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

(三)该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

社会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包括:

  • 社会法总论(社会法基础理论)

社会法总论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社会法的界定、理论基础、特征、地位及与其他法的关系、基本原则、法律渊源、体系、基本范畴(包括社会法主体、社会法权利、社会法义务、社会法法律责任、社会法实施机制及公益诉讼)等内容。

2.劳动法

劳动法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又称附随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关系包括以劳动合同为中心的个别劳动关系和以集体合同为中心的集体劳动关系。附随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

  •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特殊弱势群体保护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 卫生法

卫生法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公共卫生、医事、药事、医疗保障等医疗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学包括广义卫生法学和狭义卫生法学。狭义卫生法学是专门研究医疗卫生法律及其规律的学科,是卫生法学的核心,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法的本质和渊源、范畴和内容、地位和价值、创制和实施等。广义卫生法学除研究医疗卫生法律外,还研究其他法律如食品卫生法、环境卫生法、劳动卫生法、体育法中如何保护人类健康的法律问题,其外延十分宽泛。

社会法学科未来还会逐步发展建设社会公益组织法、教育法和慈善法等研究方向。

社会法总论(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统领社会法学的现有其他三个具体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其他未来还会逐步发展建设的研究方向,使得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卫生法等具有整体的理论自洽(学术逻辑联系)与相互的理论滋养。如果这些具体的主要研究方向脱离社会法学科独立发展或寄居在其他不恰当的法学二级学科下发展建设,容易沦为实用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法学实用拼盘,就没有了理论的生命力。比如,若将卫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就辉发生现在通用的卫生法学教材写的那样的结果:“卫生法学是调整卫生民事关系(典型为医患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典型为卫生行政监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卫生法学就真变成了一个法学实用拼盘——在这个拼盘中有特色的或许不是法学而是医学和药学等,这样的法学实用拼盘可以有很多:体育法学、教育法学、广告法学、房地产法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可谓无穷无尽。再比如,若将卫生法学作为民法学或行政法学二级学科下的一个研究方向(三级学科),那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这与将卫生法学作为社会法学下的一个研究方向(三级学科)在教学研究的视角和内容方面会有很大不同。以卫生法学的研究核心部分医疗法为例,民法学科研究医疗法主要研究医疗民事侵权及救济,而行政法学科研究医疗法主要研究医疗行政监察,社会法学科研究医疗法主要研究医患照顾(医生行使医疗裁量权对患者进行科学规范诊疗和负担救死扶伤义务等),以及医疗制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特别是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关联性,而这些恰恰是现代医疗法的最为核心的部分,因此,将卫生法学作为社会学二级学科下的一个研究方向(三级学科)是极为恰当合理的,但我们也不否认从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视角研究卫生法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四)该学科的理论基础

国内社会法学界阐述的比较多的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国家理论、社会正义理论和现代人权理论。我们主要是将“社会团结连带”理论作为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以下具体论述。

社会团结连带的概念是法国学者杜尔克姆等提出,法学家狄骥发展了这个概念。所谓社会团结连带,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即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社会是以共同的目的而相互作用着的各个人,而人首先是一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觉的实体,其次是一种不能孤独生活并且必须和同类始终一起在社会中生活的实体。因此,唯一实在的社会生活就是能思考、能意识并以一定的目的而行动的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生活。连带关系包括“同求的连带关系”和“经常分工的连带关系”两种。人们为实现共同需要而作出相互援助,这种共同需要的实现是通过其共同事业而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来完成的,这就形成了“同求的连带关系”。另一方面,组成社会的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需要,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带来一种服务的报酬,这就形成“经常分工的连带关系”。

社会团结连带理论对集体劳动关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公益慈善制度、医疗照顾制度、特殊群体保护制度有着直接的影响,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如从社会保障的运作和功能看,无不渗透着强烈的社会团结连带思想。最早的社会保障形态如互济基金、互助组织实际上也是源于社会团结连带的思想。互助互济最初存在与血缘共同体,后扩大到地域共同体或职业共同体。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后,国家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负有保障的责任,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社会保险通过雇主、雇员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慈善事业通过公益捐赠行为,实现人民之间的直接连带,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通过公民缴税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再转化为财政支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实现了人民之间的间接连带,均建立在浓厚的社会团结连带思想的基础之上。

(五)该学科与其相近二级学科的关系

与社会法学相近的法学二级学科包括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社会法与其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大区别。

民法属于私法,社会法规范具有公法和私法交叉融合并质变的特性,故而社会法规范有一部分与民法规范交叉融合,在解释和适用时仍有可能补充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如劳动合同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时劳动合同法优先适用,民法作为一般法在特别法未作规定时补充适用。社会法与私法规范交叉融合的这部分与一般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患者这些具体的人格,全面深入地限制用人单位、医院医生的意思自治,如以社会保险代替侵权责任。社会法中国家强制、团体自治(社会自治)、个体自治的并存有别于私法高度强调个体的意思自治,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有别于私法强调形式平等。特别是公法和私法交叉融合在劳动法、卫生法等领域产生了一系列质变,故而不能将劳动法中最具有社会法特色的集体劳动法(拉德布鲁赫),卫生法最具有社会法特色的医患照顾法,这些最体现社会法中社会团结连带本质的法,简单地归为民法。现代民法不管怎么发展变化,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毕竟依然还是个体社会成员之间基于独立自主、平等互换和相互尊重而产生的利已主义的利益关系。

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公法,社会法规范具有公法和私法交叉融合并质变的特性,故而社会法中也有部分与行政法规范交叉融合,在解释和适用时仍需要适用行政法的一般规定。例如劳动行政法、社会保障行政法、卫生行政法都属于特别行政法的范畴,除了自身的特别规定外,仍需适用行政法的一般规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但是劳动行政法、社会保障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其实并非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卫生法中最有社会法理论价值的核心部分,最有社会法理论价值的核心部分是劳动法中的集体劳动法和卫生法中的医患照顾法,它们最体现社会法社会团结连带的本质。因此,在社会法理论体系中,劳动法的最有社会法理论价值的核心部分不是政府(行政主体)对用人单位(行政相对人)进行劳动行政监察,而是劳动者的团结一致以及用人单位基于社会职责积极对劳动者履行使其得以体面劳动的社会责任。同时,在社会法理论体系中,卫生法的最有社会法理论价值的核心部分不是政府(行政主体)对医院(行政相对对人)进行卫生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监察),也不是简单套用现代行政法充满矛盾困惑的“社会行政法”理论(相对于“国家行政法”理论而言),将公立医院医患关系解释为公务法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医院及医生基于社会职责行使医疗裁量权对患者进行科学规范诊疗和负担救死扶伤义务等。其实,依据前述分析,社会保障法最有社会法理论价值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其理论基础也本应是社会团结连带——社会成员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实现同舟共济、相互帮助(收入高的帮助收入低的,年轻的帮助年老的,健康的帮助疾患的),而不应该是简单的国家行政机关(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给予行政相对人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社会救助才属于典型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前述作为社会法最核心部分调整的社会团结连带关系均非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但又不能简单将其归为民法调整的对象。在社会法领域,公法和私法交叉融合确实产生了质变,故而社会法与民法、行政法有本质不同,进而社会法学与民法学、行政法学明显区分。

社会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则略为复杂。中外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认知通常是:它以实现整体经济利益为普遍性主旨,也是公私交叉融合的法领域。如我国台湾学者黄铭杰教授指出:“经济法则多由国家行政部门积极、主动地负担起维护经济秩序的责任、引导经济活动之走向。由此可知,以国家对私经济活动的介入或干涉为其中心概念的经济法,实际上乃是混合了公法与私法之法领域。”依据德国、日本学者所秉持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理论,在法域层面,经济法应当属于社会法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法律的实然层面,经济法与社会法一样被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这样经济法与社会法又是并列存在的。在中国法律部门划分的层面,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近邻并列存在或许有一部分原理是相通的,比如社会法的普遍性主旨强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实现整体社会利益,而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注重将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但稍加分析即可知,强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在经济法中并不为具有普遍性的主旨,经济法其实以实现整体经济利益为普遍性主旨,当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体上属于社会法的学说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虽然关于经济法,不论中外,目前依然观点各异、理论纷呈,但我国经济法学关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重大突破,经济法与社会法各自在不同的领域推动“现代法”的发展,这还是在经济法与社会法两个学科间有高度的认同感,并且这将促进进一步厘清两者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除了前述普遍性的主旨不同外,起码还有两个主要点:经济法并没有像社会法这样建立在浓厚的社会团结连带思想的基础之上;同时,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各自规范社会生活的不同(经济、社会、环境)领域。因此,社会法与经济法明显不同,社会法学应从依附(寄居)于经济法学的状态中脱离独立出来,就像十几年前环境法就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并获得良好发展建设一样。

二、设置该学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社会对该学科人才的需求情况

中国未来的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也需要更完善的社会立法和高层次、专业化的社会法人才,而这都需要社会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法专业人才的培养,设置独立的社会法学二级学科更加有助于满足社会对该学科人才的需求。

目前中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紧张,社会保障不足,医疗卫生资源不均、医患矛盾突出等局面仍将持续一段时间,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立法来改变。社会建设的推进需要坚实的法律保障,需要大量的社会法人才。如企业需要大量精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精通社会法的社会工作人才,医疗机构需要精通卫生法的专业人才,可以说,社会对高层次社会法人才的需求是十分旺盛的。

目前我国高层次的社会法人才十分缺乏,这与社会法不是独立的二级学科有很大关系。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六大法律部门均有对应的培养研究生的法学二级学科,唯独社会法没有对应的法学二级学科,而是被包含在民商法学之中。而实践中目前我国高校又大多将社会法学(其最核心组成部分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放在经济法学专业下作为一个研究方向,这种做法导致社会法人才的数量非常少,质量也不能令人满意。

(二)设置该学科的目的

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在社会法教学和研究上理应占据更显要和突出的地位。作为法科强校,我校在社会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丰富的人才储备,非常应当利用这些宝贵的资源,打造一支全国领先的、有自己特色的、稳定的社会法教学研究队伍。作为我国民商经济法研究重镇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应对社会法的发展建设有所作为。相比民法商法这一传统强势法学学科,社会法在我国属于新兴的比较薄弱的法学学科,从政策上将社会法自主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学校和学院投入不多的资源就有可能使得社会法在国内发展成为领先的学科。

将社会法自主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有利于中国政法大学培养较多的高层次社会法人才。目前,中国政法大学的社会法研究生培养情况堪忧。目前我校的社会法的学科并非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而是依附于经济法学这一法学二级学科中。在经济法学研究生培养中,共计设置了11个研究方向,社会法中的一部分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被列为其11个研究方向之一,这非常合理更不利于社会法学科的发展建设。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均依托于社会法研究所,相比于经济法学科领域的教学更加独立;同时,就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而言,社会法学科的与经济法学其他领域的学术交集总体上也很少。其次,仅仅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列为经济法学11个研究方向之一,无法覆盖社会法的全部领域,社会法基础理论和社会法的其他重要研究内容实际都未被纳入经济法学科发展建设的范围。再次,由于社会法学中的一部分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寄居”在经济法学这一法学二级学科之下,在实行导师与硕士研究生自主双向选择制度下,学生多倾向于选择经济法研究方向中热门、就业前景好的企业公司法、竞争法、金融法、财税法、房地产法等作为研究方向,而基本上不会主动选择社会公益性质较强的社会法作为研究方向。有关导师与研究生自主双向选择,民商经济法学院目前规定导师是教授的,可以指导本届硕士研究生3人以下(含3人),博士生导师可增加一人;导师是副教授的,可以指导本届硕士研究生2人以下(含2人)。2014年,经济法学专业有硕导共计31名,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60人实际报到55人,实行导师与研究生自主双向选择的最终结果竟然是无1名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选择社会法研究所的教师做导师。2015年自主双向选择的结果依然是社会法研究所仅有赵红梅教授一人指导了1名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统计数字显示,在2009年至2015年的7年时间内,社会法研究所硕导指导的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总数仅仅为屈指可数的11人(其中自主选择赵红梅教授为导师的就占去了8人),而经济法学专业全体硕导指导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总数为436人;社会法研究所每年平均6名硕导才能指导上1名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而经济法学专业每年平均1名硕导指导2名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社会法研究所硕导占经济法学全体硕导的比例年平均为22%,但是社会法研究所硕导指导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占经济法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年平均仅为2.5%(详见附件1:社会法研究所硕导指导经济法学研究生情况统计表)。社会法研究所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长期处于没有研究生可以指导的困境,这种局面当然导致社会法研究生这一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人才培养中居于微不足道的地位。而将社会法自主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自主招生自主培养,无疑可以扭转这一局面,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较多的高层次社会法人才。

(三)本单位设置该学科已具备的基础

1.师资队伍现状

我校社会法学科的师资队伍主要由12人组成。其编制构成是:社会法研究所专职教师10人,比较法研究院长期从事社会法研究的专职教师1人,校医院长期从事社会法研究的兼职教师1人(本人已正式向民商经济法学院提出申请调入社会法研究所转任专职教师,正在走审批程序)。其职称构成是:教授1人,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9人,讲师2人。其学位构成是:具有博士学位的7人(其中做过国外博士后研究的2人、做过国内博士后研究的1人),博士占比接近60%;具有硕士学位的1人。其海外访学经历构成是:具有1年以上海外访学经历的4人(占比33%),访问的学术机构包括美国芝加哥大学、波士顿大学、匹斯堡大学、乔治城大学、佛罗里达大学,德国图宾根大学、弗赖堡大学,日本东京大学等;此外,具有短期海外访学经历的7人。

我校社会法学科的师资队伍还包括由6人组成的兼职教授。他们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社会管理法制司副司长彭高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国家卫生监察专员(正司局级)汪建荣,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

  • 学科发展建设历程和已取得的学科发展建设成果(详见附件2-15)

自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2002年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以来,学术带头人郑尚元教授领导全所的教学科研工作,建立了本科生和研究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程体系,全所教师为本科生开设了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论、劳动法诊所等选修课程,为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了社会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卫生法学等选修课程,传授了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社会法学知识。同时,发表出版了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初步奠定了社会法学科的教学研究基础。2009年6月郑尚元教授调至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赵红梅教授接替他担任所长和学术带头人,同时研究所更名为社会法研究所。首先,赵红梅教授带领社会法研究所全体教师,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如年终详细总结制度,此次申报独立法学二级学科就得益于近5年每年1万余字的研究所年终总结记载下所有的准确信息。随后,赵红梅教授带领社会法研究所全体教师精诚合作,一步一个脚印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并取得了丰硕的学科发展建设成果。2009年以来,以社会法研究所名义主办专题学术会议共计15次,社会法研究所教师参加学术会议120余次,举办校外学术讲座9次,举办、参加校内讲座、沙龙23项,指导学生承担科研项目37项。同时积极拓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与美国、瑞典、比利时、希腊、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了一系列请进来、走出去的交流研讨活动,其中于国内进行的国际学术交流共计31次;还与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组建了“五家政法大学社会法联盟”,开展了多项学术交流合作。经过5年多的发展,社会法研究所已经从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一个科研力量相对薄弱和很少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研究所,成长为科研成果较为丰硕和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研究所。

社会法学科的师资队伍在科研方面经过13年的学术沉积,共发表权威期刊论文6篇,核心期刊论文38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15篇,出版学术专著8部、学术译著5部,主编和副主编教材7部,主持纵向课题5项,其他及横向课题14项,发表教改论文13篇,主持校级教改项目7项,教师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科研奖7项,其中赵红梅教授的专著《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教师获校级优秀教师奖7项、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校级优秀教学奖4项。社会法学科的师资出国(境)访学交流达14项。

我校社会法学科的师资队伍由6人组成的兼职教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法领域的国家机关,并担任这些机关的领导职务。在过去6年里,这些兼职教授坚持参加社会法研究所举办的专题学术会议,有的还为我校研究生举办过立法和学术专题讲座,邀请社会法研究所教师参与国家有关立法和政策起草和修订论证,在我校社会法学科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体来看,我校从事社会法教学研究的师资力量比较雄厚,完全胜任社会法学科发展建设的重任,教学科研成果较为丰硕,成果能够支撑社会法学作为独立法学二级学科的发展建设。

3.我校的社会法学科四个研究方向已具备学科发展建设基础的具体分析

1)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方向:该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教授的教学研究实力和成果均处于国内学术领先地位。她为我校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开设过社会法学选修课。她历经15年研究构建出的独立于公法与私法外的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础理论范式,以社群主义为政治哲学基础,建构了独特的社会法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实施机制等基本范畴,其关键词为集体之人、集体权利、义务重心、集团公益诉讼等,这一理论创新为社会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国内社会法学界已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力。2003年至今,她在《中国法学》等发表了权威期刊论文3篇,在《中外法学》等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0余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9次。她的代表性学术专著(独著62万字)2010年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至今,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研奖1项,获中国法学会科研奖3项,获民商经济法学院科研奖6项(三次获得民商经济法学院秋季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她的研究处于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先的学术地位,已经得到了学术界和有关部门一定的认可。2009年至今,她应邀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和有关部门的立法、实践研讨会100余次,大部分都担任了主持人、发言人或评议人。她作为主讲人先后应邀赴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举办社会法理论学术讲座。此外,该研究方向主要师资成员王广彬副教授也发表过6篇社会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文(其中4篇核心),还主持过1项社会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科研项目,可谓教学研究基础坚实。

2)劳动法研究方向:该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目前为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金英杰副教授。她是兼职律师、大学生就业维权网特邀专家、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会劳动法实践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市民族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她从事劳动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多年,发表劳动法学术论文数十篇,主编与参编各类劳动法学、教材多部,主持和参与过多个劳动法课题研究,并积极参与劳动法社会实践,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劳动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她作为我校《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和劳动法律诊所的创始人和理论与实践工作的总负责人,为此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劳动法研究方向在社会法学科内集聚的师资人数最多,科研成果数量也最多。但应当承认,尽管郑尚元教授在调往清华大学任教之前发表出版了一系列劳动法领域标志性的学术成果,就现有师资队伍而言,除了该研究方向师资主要成员赵红梅教授发表了2篇和徐妍副教授发表了1篇共计3篇劳动法核心期刊论文外,劳动法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还有待大幅度提升。该研究方向师资主要成员社会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兼副所长杨飞副教授为法学博士,他为人忠厚、乐于助人,热心于公益和研究所事务,他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阅读涉猎广泛、科研素养好、理论分析思考深刻、见解独特,在该研究方向有巨大的学术发展潜质,有望成为未来的学术带头人。该研究方向师资主要成员徐妍副教授为法学博士、经济法博士后,先后在德国图宾根大学、弗赖堡大学、台湾地区“中研院”、美国波士顿大学访学,在该研究方向有较大的学术发展潜质。该研究方向师资主要成员胡彩霄副教授、李娟副教授、陆伟丰副教授和郭忠臣讲师,都有丰富的劳动法教学经验,并积极参与了我校《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和劳动法律诊所项目的发展建设,热心于劳动者维权公益,有的发表了多篇劳动法论文,具备较好的该研究方向教学研究基础。

3)社会保障法:该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王广彬副教授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他主持过1项该研究方向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和1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科研项目,主编过该研究方向的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可谓教学研究基础坚实、实力雄厚。该研究方向主要师资成员赵廉慧副教授擅长从慈善法和公益信托法的独特视角研究社会保障法相关领域,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出版了1本专著和1本译注,于国内外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该研究方向主要师资成员张春丽讲师曾在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做13个月的有关社会保障法最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专项研究,学术研究能力强且外语水平高,在《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发表了高水平社会保险法论文,具备坚实的教学研究基础,并且有巨大的学术发展潜质。

4)卫生法研究方向:该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翟宏丽副主任医师的研究实力和成果也基本处于国内学术领先地位。现在任职于我校校医院的翟宏丽副主任医师,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教育背景——先取得了医学的学士和硕士学位,后又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以社会法独特视角兼职从事卫生法学研究。2014年8月-2015年8月,她赴美国匹茨堡大学进行卫生法博士后研究和乔治城大学做国际卫生法访问学者。她于美国访学期间出席了一系列重要的卫生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和美国国内学术研讨会,同时主持翻译了4本美国最顶尖的卫生法学著作,翻译后中文共计300余万字,4本译作2015年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相继出版,这在国内卫生法学研究领域是具有学科发展里程碑标志的大事。该研究方向主要师资成员赵红梅教授发表过2篇卫生法学的论文,举办、参加过卫生法学学术研讨会。该研究方向师资主要成员赵廉慧副教授在日本东京大学做博士后期间做过卫生法学的相关研究,并为我校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讲授过卫生法学选修课。后两人均具备一定的该研究方向教学研究基础。

4.人才培养

社会法研究所近7年共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11人。为本科生开设的《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自2005年2月开办至今,已有21期学生顺利结业,学生总人数达到1102人,学生在诊所值班达9032人次,接待来访咨询数量6700人次,电话咨询1786人次,代理劳动争议案件678案件,代写法律文书300多份,网络答疑上百次,社会影响扩大,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详见附件16我校《劳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和劳动法律诊所总结回顾)。

(四)该学科的发展前景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私人和公共政府之间,社会组织已经并将继续涌现,独立的社会领域逐渐成长,社会法方向的发展具有非常光明的前景,我校设置社会法学科为独立的二级学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前瞻性。

三、该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培养具有较高的思想品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能够系统掌握社会法的理论和制度,至少掌握一门外语作为工具,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法律人才。

(二)生源要求和选拔方式

1.生源要求

学生要符合国家对研究生招生的一般要求,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较为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尤其注意其是否有扎实的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较好的科研潜力,尤其注意选拔热爱学术研究,并能进行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学生。卫生法研究方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医学及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学位背景的研究生。

2.选拔方式

(1)推荐免试方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可以推荐少数优秀学生免初试,学生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不再参加研究生统考。

(2)统考招生方式。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三)课程体系的设计方案及依据

依照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社会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设计方案如下: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8学分(补修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1.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

(1)马列经典著作选读:4学分108学时

(2)第一外国语:4学分144学时

(3)专业外语:2学分36学时

2.学位专业课(共4门12学分):

(1)社会法总论(基础理论),3学分54课时,赵红梅、杨飞、张春丽等讲授

(2)劳动法学:3学分54课时,金英杰、胡彩霄、陆伟丰、郭忠臣、杨飞等讲授

(3)社会保障法学:3学分54课时,王广彬、金英杰、胡彩霄、陆伟丰、张春丽、杨飞等讲授

(4)卫生法学:3学分54课时,翟红丽、赵红梅、赵廉慧等讲授

3.选修课(共12门24学分,学生需修满10学分):

(1)慈善法:2学分36课时,赵廉慧讲授

(2)特殊群体保护法:2学分36课时,赵红梅、胡彩霄、陆伟丰、李娟、杨飞等讲授

(3)比较劳动法:2学分36课时,金英杰、胡彩霄、陆伟丰、郭忠臣等讲授

(4)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2学分36课时,金英杰、胡彩霄、陆伟丰、郭忠臣等讲授

(5)劳动法诊所:2学分36课时,金英杰、胡彩霄、陆伟丰、郭忠臣等讲授

(6)比较社会保障法:2学分36课时,金英杰、张春丽、杨飞等讲授

(7)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法:2学分36课时,张春丽、赵廉慧等讲授

(8)药事法:2学分36课时,翟红丽等讲授

(9)公共卫生法:2学分36课时,翟红丽等讲授

(10)全球卫生法:2学分36课时,翟红丽等讲授

(11)卫生法经典案例分析:2学分36课时,翟红丽等讲授

(12)社会法前沿:2学分36课时,轮流讲授。

4.读书报告(计2学分)

在学期间在本本学科范围内写作的读书报告要达到本学科的特殊要求(见后)。

5.补修课(计4学分)

(1)民法学:2学分36学时

(2)行政法学:2学分36学时

6.学年论文(2学分)

应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提交一篇10000字以上的学年论文或5000字以上的高水平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

7.社会实践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导师组、学科和学院组织落实,共36学时,不计学分。

(四)培养和学位的基本要求

1.培养环节的设置与要求

培养环节包括授课、考试、读书、讲座、实践、论文等。

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三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培养方向包括社会法总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卫生法等。

2.保证研究生质量的特色措施

在不与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根本冲突的前提下,于学科整体层面,采取学科整体培养、导师组联合培养和导师个人有针对性指导“三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方式,以避免出现研究生除上课外,基本都是由导师针对研究生单独培养指导,个别不负责任的导师因无为而治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的情形出现。社会法学科将以规范化的制度来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具体包括:

在导师与研究生确立指导关系环节环节,于学科整体层面,加强导师之间的沟通协调,既尊重研究生选择导师的个人,也避免出现研究生过于集中由某几个导师指导,大部分导师带不上研究生的局面出现,争取每1名导师每年至少带上1名研究生。同时,根据专业的4个研究方向,建立相应的导师组,实行导师组联合培养。

3.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特色措施

在不与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根本冲突的前提下,本学科准备采取学科整体培养、导师组联合培养和导师个人有针对性指导“三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方式,以避免出现除上课外,基本都是由导师一对一单独培养指导研究生,个别不负责任的导师因无为而治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的情形出现。社会法学科将以规范化的制度来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具体包括:

(1)在导师与研究生确立指导关系环节,于学科整体层面,加强导师之间的沟通协调,既尊重研究生选择导师的权利,也避免出现研究生过于集中由某几个导师指导,大部分导师带不上研究生的局面出现,争取每1名导师每年至少带上1名研究生。同时,根据专业的4个研究方向,建立相应的导师组,实行导师组联合培养研究生与导师一对一有针对性培养研究生相结合。

(2)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于学科整体层面,建立学术研究方法的集中专门训练(包括文献检索和论文写作、学术规范的教育)机制,从一开始就在全学科范围内全面培养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树立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的学术道德意识。于学科整体层面,建立研究生读书会机制。导师轮流参与研究生读书会为其应履行的学术义务,同时要求研究生每学期必须阅读一定数量(高于学校规定的2年2篇)的学术书籍并写作读书报告。建立研究生自主举办研讨会或学术沙龙机制。除原则上要求研究生积极参与学科整体或导师组主办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沙龙勤于听讲座外,还鼓励研究生自主举办研讨会或学术沙龙,就重大社会法理论问题、前沿问题、热点问题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的研讨,以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研究生可以邀请学科方向对口的导师参加活动并点评。

(3)导师与研究生确立指导关系后,导师除应履行学校学院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哪些社会法学科内部职责要形成学科自治规则,自治规则一旦确立导师都应遵守,认真履行培养研究生的神圣职责。

(4)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提交的学年论文或高水平调研报告,除了依学校规定经导师评阅外,还需经导师组内部陈述评议,不合格的学年论文必须修改重新陈述评议。

(四)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特色措施

在不与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根本冲突的前提下,于学科整体层面采取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特色措施。具体包括:

(1)学位论文开题由导师组负责统一安排进行,以集体智慧控制好论文的选题。论文要有命题而非泛泛地研究某一个领域。选题要新颖,避免确定重复而无新意的选题。选题要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避免因选题理论过于抽象而能以完成或者因过于实用而缺乏理论深度的问题出现。

(2)于导师组层面,建立统一的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机制。便于正式答辩前研究生有比较充分的时间修改完善论文,最终顺利通过答辩。

(3)于学科整体或导师组层面,建立学位论文未获评阅或答辩通过集体反思研讨机制,藉此总结经验教训,改善研究生培养和指导方案。

 

四、该学科的发展建设规划

(一)研究方向

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方向今后将重点培育、扶持有基础理论研究潜质的中青年教师在该研究方向的教学科研领域尽快成长起来,建立该研究方向合理的学术梯队,使得我校社会法学科该研究方向的教学研究实力和成果继续处于国内学术领先地位。

劳动法研究方向今后将是社会法学科内部深入挖潜下大气力大幅度提升现有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的主要领域,将严格控制该研究方向学术人才引进。

社会保障法研究方向今后将是社会法学科重点发展建设的研究方向。除了鼓励该研究方向主要师资成员赵廉慧副教授和张春丽讲师提升学术影响力和挖掘学术发展潜质外,还要由学术带头人王广彬副教授传帮带培养未来的该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目前已经将人才引进目标锁定在毕业于德国著名大学专攻社会保险法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国内一家大学职称为副教授且科研成果丰硕的某中青年才俊学者。

卫生法研究方向今后将是社会法学科重点发展建设的研究方向。该研究方向将继续大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国内学术资源整合,将翻译出版的美国高水平卫生法学著作用于社会法学科研究生教学。社会法研究所将着力引进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和法学、医学教学背景的年轻教师或博士人才,充实该研究方向的师资队伍,使该研究方向的教学研究实力和成果处于国内学术领先地位。

社会法学科未来视相关学术人才的引进情况,逐步发展社会公益组织法、教育法和慈善法等研究方向。

(二)师资队伍

目前社会法学科师资队伍共有专兼职教师12人(专职教师11人,兼职教师1人),其中46至55岁8人,36至45岁3人,35岁以下1人,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职称者只有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6人,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3人,具有1年以上海外访学经历的4人,教师队伍年龄较为老化,职称和学历学位层次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长期限海外访学有待加强。急需引进年轻高学历学术人才,尤其是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年轻教师或博士,以形成有层次的学术梯队。

结合现有的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和今后研究方向的拓展,要逐步重点引进社会保障法、卫生法、教育法等领域的高水平专门学术人才。

(三)人才培养

严格按照规划培养社会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其成长为较高层次的社会法人才。

加强与法硕学院的合作,拓展法律硕士社会法课程的教学,探索在法律硕士中设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方向课、卫生法方向课。

增加在本科生中开设卫生法、慈善法等选修课,拓展本科生的视野,培养其对社会法的兴趣。

(四)科学研究

未来在学术论文、专著、译著、科研项目等方面要有更加具有标志性的学术成果,要努力创造学术精品。

(五)学术交流

积极开展对内学术交流,通过主办和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沙龙、学术论坛等形式,进行广泛丰富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建设活动,与国内各地的科研机构、其他大学、司法部门等建立密切的学术交流。

努力拓展对外学术交流,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瑞典、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诸多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教师到国外访学讲学或进行其他学术交流。

(六)教学科研基本条件

目前我校已经完全具备设立社会法二级学科的教学科研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社会法学科课程体系,已对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开设了6门课程;社会法学科教材建设不断推进,已主编和副主编教材7部;社会法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壮大,现已有专职教师11人,兼职教师1人;具有较好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建设平台;建立了完备的劳动法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劳动法律诊所和案例教学等。

(七)经费保障

除了国家、学校、学院的经费外,还要积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以设奖学金或是直接赞助的方式支持本学科的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争取横向经费,以充盈资金来源。

附件:1.社会法学备案表

2.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