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23〕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除经批准的国内外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外,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学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学分制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毕业生进行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复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的具有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应当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推进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以将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
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同意推荐的,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申请人条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有两次学位申请机会。
申请人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学位论文在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任一环节未获通过的,视为一次。
首次申请学位但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再次申请学位应在半年后、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经学校批准的最长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已结业(或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在结业(或毕业)证书签注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延期再次申请学位的,申请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学位申请人以提交《学位申请书》为起点正式进入学位申请程序,除非有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申请中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需在答辩开始前提出,且前置程序的结果皆为通过。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后,不按规定履行学位申请程序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一次学位申请机会。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答辩前,由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选聘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由不少于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导师(含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来自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实务专家。
(二)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名单及相关工作方式,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内容包括: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论文所反映出作者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是否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或实际应用价值;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应当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专业学位的职业背景特点和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类型,侧重对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评价。
(四)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全部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论文评阅通过,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仅有1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启动救济程序;有2人及以上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五)学位论文经修改后延期再次申请学位的,须重新选聘专家评阅。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既定程序审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论文相关学科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专家组成,其中包含至少1名外单位专家,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秘书1名。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来自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实务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论文相关研究所(系)推荐,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半数(含)来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含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应公开进行(涉密论文除外),二级培养单位应至少提前3天公布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及论文题目等信息。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
答辩委员会在听取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人介绍论文和答辩提问中,着重考察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理论的应用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的职业素养。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应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论文答辩不通过,答辩委员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申请学位;
2.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延期再次申请学位且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申请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要求通知申请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十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性的见解,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创新性的成果。具体标准为:
(一)选题新颖,观点创新;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充分掌握学术界对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一。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作出创新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同意推荐的,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申请人条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有两次学位申请机会。
申请人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学位论文在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任一环节未获通过的,视为一次。
首次申请学位但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再次申请学位应在半年后、两年内提出。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经学校批准的最长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已结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在结业证书签注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延期再次申请学位的,申请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学位申请人以提交《学位申请书》为起点正式进入学位申请程序,除非有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申请中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需在答辩开始前提出,且前置程序的结果皆为通过。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学位分委员会批准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后,不按规定履行学位申请程序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一次学位申请机会。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按学校规定提交学位申请,相关要求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答辩前,由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选聘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由不少于3名专家评阅,评阅人遴选条件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规则》执行。申请人的导师(含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相关要求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规则》执行。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是否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
(四)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全部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论文评阅通过,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仅有1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启动救济程序;有2人及以上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五)学位论文经修改后延期再次申请学位的,须重新选聘专家评阅。
第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既定程序审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论文相关学科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专家组成,其中包含至少2名外单位专家。成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半数(含)拥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专家可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生指导经历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论文相关研究所(系)推荐,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半数(含)来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含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应公开进行(涉密论文除外),二级培养单位应至少提前3天公布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及论文题目等信息。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应建议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论文答辩不通过,答辩委员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申请学位;
2.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延期再次申请学位且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但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申请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要求通知申请人;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二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国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上造诣高深,曾经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者;
(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扩大我国在国际影响方面作出特殊贡献且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三)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救济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二级培养单位增聘1名评阅专家。增聘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学校增聘2名评阅专家。增聘的评阅专家中,有1名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延期再申请学位或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答辩异议申请理由仅限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会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异议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支持异议申请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不批准的,应于收到分委员会情况说明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异议获得支持后重新启动相应程序:
(一)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由研究生院负责。评阅人的遴选条件和人数按照首次评阅标准执行。评阅人全部同意异议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论文评阅通过,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有1人及以上不同意异议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救济程序终止。
(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组织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按照首次答辩标准执行。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不通过的,救济程序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支持异议申请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对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进行复核,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异议获得支持后重新启动相应程序,评阅和答辩的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程序为校内终局救济,学校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撤销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学位论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作出认定结论。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在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撤销学位的决定应当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并签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国家通用文字)撰写论文。培养方案中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或根据学校规定使用外国语接受教育的,可以使用外文撰写论文,但应符合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如涉及国家秘密或有关部门内部重要信息或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或有关部门安全和利益且确需定密的,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必须在开题前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涉密学位论文管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授予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材料报送与归档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
程序
附件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二)发扬民主,在学术观点上可以各抒己见。除按规定应保密的论文外,答辩会一般以现场形式公开举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旁听。
(三)学位论文答辩应当逐一进行,须于答辩会结束前作出决议。
(四)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无正当理由,禁止通讯投票。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委员会成员。
(二)会议秘书介绍相关情况。
1.答辩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完成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的情况。
2.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全面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宣读导师的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简要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
应当着重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博士学位申请人还应对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硕士学位申请人阐述论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阐述论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四)答辩会委员提问。
委员提问后,申请人可以准备答辩10至20分钟。
(五)申请人回答问题。
硕士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博士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进行评议、投票。
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
(七)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对于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可以不提出修改要求),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八)答辩会复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及表决结果。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其他要求
1.答辩委员会应审阅《学位论文评阅书》,参考评阅专家意见。
2.答辩委员会应审阅博士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后修改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