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落实教授治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交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5位来自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校内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6人(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13人(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40岁以下青年教师不少于5人。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拥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校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按正常退休年龄能够任满1届。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实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协商确定的原则。学校根据学科分布、院级单位教师数量等情况确定各院级单位推荐候选人名额,由院级单位在全校范围内推荐候选人,校长根据推荐情况,经民主协商、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确定聘任人选。
任期内委员的增补,由校长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顾问,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中国政法大学章程》、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判断标准,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对议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四)《中国政法大学章程》、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遇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健康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方案,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规范,学术评价及其争议处理规则;
(八)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制定原则;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述工作,涉及学术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师聘任,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评价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咨询,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咨询意见的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重新研究论证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规范》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校学术委员会职责,可以由依据本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但下列事项须由全体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教学院(部、所)设置;
(三)审议对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制定原则;
(五)审议本章程修订;
(六)审议或审定依据本章程规定或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3月的第三周周五上午、10月的第三周周五上午为全体会议日。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以下同)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出临时议案,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的,可以纳入会议研究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所作决定须当场公布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方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其他委员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提出相关委员回避的建议,由主任委员决定相关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性质,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设立旁听席,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实名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在学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如实汇总,并经相关人员签署后,保存有关资料。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增设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委托事项以各专门委员会规程规定的事项为限。所形成的决议,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不含本数)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职能分工制定专门委员会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参照本章程关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任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
第三十条 院级单位设学术分委员会,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超过13人,应为单数。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院级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担任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 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章程规定,履行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决议事项,如有教师提出异议,应先由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复议;复议后若异议者仍不能接受,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应将议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依据院级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制定原则制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向院级单位教代会、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级单位设教授委员会的,不再设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履行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各专门委员会统筹协调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科学研究委员会办公室、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