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7〕39号
(2015年7月8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7年4月1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学生在毕业学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三十六小时以上。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七十二小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四)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八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四)学校决定。学生处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处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并在校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