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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sc/2023-00010
  • 发布单位: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 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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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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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参军入伍优待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参军入伍优待办法


法大发〔2023〕103号

2010 年 4 月 30 日第 7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5 年 4 月 15 日第 5 次校长办公会第 1 次修订,

2019 年 6 月 26 日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第 2 次修订,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 4 次校长办公会第 3 次修订,

2023年7月5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第4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本着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参军入伍的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复学升学优待

第三条 参军入伍为在校生或者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退役复学后,编入新的年级,其学籍管理按照新年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校学生因参军入伍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的,对已修完的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在校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申请参加学校考试的,学校准予其参加课程考试。

第六条 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学校原专业复学;参军入伍前为大二年级(含大二年级)以下学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确定,可转换专业学习。

对退役后回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校生、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参军入伍在校生、新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退役复学后符合学校推免生基本条件,且在服役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荣立三等功;

 2.获得“优秀士兵”及嘉奖荣誉。

具体接收办法按照学校推免生接收办法执行。

获得推免资格的在校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的,推免接收时可以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八条 参军入伍在校生、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直接获得成绩和学分。以上课程已获学分的,按实际成绩计分。

第九条 参军入伍在校生、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由学校安排其复学或入学,但不享受退役复学学生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予复学或入学。

第三章 国家教育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对参军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具体资助标准、程序等参照《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附7)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军入伍,学校设立参军入伍学生专项奖励,给予参军入伍学生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退役学生专项奖励,给予退役学生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其中,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学生,奖励50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学生,由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义务兵退役复学奖学金,鼓励退役复学学生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其在北京地区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视同应届毕业生的政策,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参军入伍学生除享受学校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