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8〕87号
(2018年6月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把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面向基层、特别是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赴基层工作”,指赴我国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等单位工作。(“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范围参见附录)
第三条 毕业生赴基层工作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专项奖励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定向、委培、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计划招生的毕业生按规定到基层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办法
第六条 申请赴基层工作奖励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奖励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学业优良,能够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已落实基层工作单位。
第七条 对于申请赴基层工作奖励的毕业生及相关学院,学校采取下列奖励办法:
(一)发放由北京市教委颁发的“赴基层工作”荣誉证书;
(二)对符合学校表彰和奖励条件的毕业生,优先推荐为学校优秀毕业生;
(三)对符合学校表彰和奖励条件的毕业生,优先推荐为学校优秀学生党员(团员);
(四)在国家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基础上,对赴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经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给予每人5000-10000元奖励;
对内地生源毕业生赴新疆、西藏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的,给予每人30000元奖励;
对内地生源毕业生通过新疆、西藏专项招录计划赴新疆、西藏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的,给予每人50000元奖励;
(五)对毕业生赴西部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成效显著的学院,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六)学校和学院对赴基层工作毕业生要加强联系、关心成长。对赴西部基层工作表现突出、报考本校研究生且符合国家研究生招录条件的毕业生,优先录取。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具体奖励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赴基层工作奖励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6月启动。对于离校后落实基层工作单位且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毕业生,须于毕业当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或经所在学院推荐,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赴基层工作奖励申请表》后,汇总提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决定奖励人选。
第十二条 奖励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任何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暂行办法》(法大发〔2010〕105号)同时废止。
附录:
参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发放“到基层工作”荣誉证书的通知》《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等文件,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指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湖南等省;“东北”地区,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