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法大发〔2021〕52号
(2021年5月12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及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学生班级。来华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三好学生
第四条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10%。
第五条 参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我校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进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积极参加文艺活动,提升文化艺术修养;
(六)热爱劳动,勤于实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七)在读期间未受到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满足第一章第三条的条件并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的学生均可参评。
第七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5%。
第八条 参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勤奋学习,参评学年必修课平均分达70分且无不及格;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在读期间未受到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第四章 先进班集体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数的15%。
第十条 参评班级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班级全体同学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经常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二)注重加强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有机结合,引导班级成员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班级凝聚力强、引导力强,能够很好地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积极创建健康向上、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符合时代主题和大学生特点的班级文化,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在同年级各班级中发挥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班级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了解体验国情民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章 评选机构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机构为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评选机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各学院需成立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和班级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二)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本学院推荐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反映,由评选工作小组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三)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名单审核后,提交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四)学校对获奖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由港澳台教育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