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第1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2022年5月18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和宣传表彰大学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氛围,促使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确保“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表彰活动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强之星”是指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学术科研、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敬老爱亲、自立自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感动法大人物”是指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学术科研、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敬老爱亲、自立自强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11名成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选活动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的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范围
1.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2.事迹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集体可以申报“感动法大人物”。
第八条 “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生活简朴、遵纪守法;
3.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学术科研、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敬老爱亲、自立自强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九条 “感动法大人物”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生活简朴、遵纪守法;
2.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学术科研、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敬老爱亲、自立自强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在当代大学生中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
3.“自强之星”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符合第1、2项条件的可以申报“感动法大人物”。
已获得“感动法大人物”荣誉称号的,不再参评;
已获得“自强之星”、“感动法大人物提名奖”荣誉称号的,可以参评“感动法大人物”。
第十条 “感动法大人物提名奖”评选条件
“感动法大人物提名奖”从“感动法大人物”候选人中产生,由“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感动法大人物特别奖”评选办法由校友工作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名额及奖金
第十二条 评选名额及奖金
1.“自强之星”:85名,奖金:1000元/人;
2.“感动法大人物提名奖”:若干名,奖金2000元/人;
3.“感动法大人物”:8—10名,奖金:4000元/人;
获奖个人或集体除了获得奖金之外,还将获得相应的荣誉证书。
上述名额根据情况可做出适当调整。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推荐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自愿申请;也可以由团体或学院推荐。
申请或推荐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或推荐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集体由“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为“感动法大人物”候选人。
第十四条 名额分配
“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名信息并反馈至各学院。同时,按照各学院报名人数比例、兼顾事迹情况分配“自强之星”、“感动法大人物”候选人名额。
第十五条 学院评选
学院“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自强之星”候选人、推荐“感动法大人物”候选人。
第十六条 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发起对“感动法大人物”候选人的投票,投票成绩占到最终成绩的10%。
第十七条 审议评选
学校“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自强之星”候选人名单;评选“感动法大人物”、“感动法大人物提名奖”。
评审会成绩占到最终成绩的90%。
学校“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网络投票成绩和评审会评审成绩,最终确定“感动法大人物”及“感动法大人物提名奖”获得者。
第十八条 公示
“感动法大人物”、“感动法大人物提名奖”获得者、“自强之星”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
学校举行“自强之星”暨“感动法大人物”颁奖典礼,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感动法大人物特别奖”获得者一并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