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本科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进一步加强学科竞赛的指导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竞赛,是指由国际组织、国家有关机构和学术团体主办,或者国内外公认、具有较大影响力、有一定历史传统、学生参与度高、受益面大的竞赛项目。
第三条 学科竞赛项目分为A、B、C三类,具体项目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学科竞赛项目分类》。
第二章 学科竞赛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科竞赛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等级认定和审核。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协调由学校主办和承办的学科竞赛;院部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科竞赛资助项目每两年认定一次,未经认定的项目,学校将不予以资助。
对于新创办的学科竞赛项目,院部可以向教务处提出资助参赛的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第六条 竞赛结束后,承办竞赛或者组织参赛的院部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向教务处提交竞赛结果、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保管好参赛作品(复印件)、参赛总结等资料。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七条 学校对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的竞赛项目,根据竞赛等级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列入本科教学经费年度预算。
第八条 代表学校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院部承担三分之一;代表学校参加的B类和C类学科竞赛,资助经费由学校和院部共同承担。
由学校主办的学科竞赛,原则上由学校予以资助。学校承办的学科竞赛,竞赛组织费用由主办单位拨付。
第九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竞赛组织活动,主要包括宣传费、竞赛组织费、作品设计与制作费、校内竞赛评审费、校外参赛报名费、参赛交通和住宿费、竞赛场地(用具)租用费、设备使用费等。
资助经费不包括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已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 学校鼓励院部通过争取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的管理参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学科竞赛奖项的学生,予以奖励表彰。
(一)在奖学金评定上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给予学分奖励,具体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科竞赛项目类别与学生奖励表彰等级的对应关系分别为:A类对应国际赛事;B类对应国家级赛事;C类对应省部级赛事。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与指导学科竞赛的教师,予以奖励表彰。
(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工作量计入本科课堂外教学工作量,指导并按照学校课时费标准予以补贴;
(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相关规定,作为优秀教学奖评选条件之一;
(三)根据学校岗位聘任相关规定,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按课堂外教学条件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