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校创字〔2017〕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激励学生积极投身创业实践活动,提升我校大学生创业能力和创业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创业奖学金”)。
第二条 创业奖学金由中国政法大学创业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旨在奖励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 评选对象包括: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生及毕业三年内的我校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含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四条中国政法大学创业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相关校内外专家组成创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创业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创业奖学金由个人或团队申报,学院初审并推荐,报创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并予以全校表彰。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每年评选5-10个优秀创业团队,每个团队奖励10000元。
(二)每年评选5-10个优秀创业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三)已毕业学生参评团队或个人创业奖学金的名额不超过当年实际获评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个人创业奖学金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创业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产权纠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为主要负责人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是发明创造、专有技术或创意设计,也可以是一项可能研发实现的创新性概念产品或服务;
2.能开展创业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已完成企业注册并正式运营,并入驻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器;
3.接受过相关创业培训,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创业项目申报立项并已结项;
4.参加大学生创业竞赛类活动并取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团队创业奖学金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应为我校学生或者公司股份主要由我校学生持有;具有优秀的商业模式和管理体系;公司已实现盈利;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且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业项目在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器内运行良好;
2.创业项目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取得优异成绩;
3.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4.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创业奖学金每年九月份启动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和团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院组织初审后报学校创业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000字以内创业团队或个人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现场评审会,产生获奖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创业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