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法大发〔2021〕51号
(2021年5月12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最高奖学金。同一学制内每名学生只能获得一次。本奖项奖励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表现优异,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各类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来华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不超过20人,其中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均不超过1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机构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体育教学部、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等11人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本科生参评当年应满足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获奖条件且曾获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在读期间所修专业必修课平均分达85分,通识必修课成绩均达80分;第二学士学位生参评当年应满足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获奖条件且在读期间所修专业必修课平均分达85分;研究生参评当年应满足一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获奖条件且在读期间所修学位课程成绩均达85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但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的除外。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六)在读期间未受到处分或受到处分已解除。
第七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除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能够起到显著示范引领作用。
(二)在科研创新上取得显著成绩,在读期间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在专业领域学科竞赛中获得有学术影响力的奖项;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发明专利;在学术领域取得其他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成绩。
(三)在文体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个人或团体主要成员身份获国际或国家级竞赛一、二等奖或前三名、省部级竞赛一等奖或第一名。
(四)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院级评选程序:
(一)拟参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二)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校长奖学金评选细则,需成立包括学院领导、专业教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不少于5名成员的校长奖学金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选拔,根据当年学院推荐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
(三)学院公布推荐候选人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评选小组反映,由评选小组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候选人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校级评选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对材料进行复核,拟定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展示。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且不再递补。
(二)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试工作,由评委会通过答辩形式确定评选结果。
(三)评委会办公室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反映,由评委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四)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确定获奖名单。
(五)对校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