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9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5月18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文件精神,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程序,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保障作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信用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问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形式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同一学历层次的学生只能选择一种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理,且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已经获得的助学贷款形式。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及用途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和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予以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借款学生支付。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毕业后前5年为还本宽限期。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学院负责落实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到账结算工作。
第八条 坚持“三全育人”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资助育人作用,设计诚信教育主题系列活动,深入开展诚信知识、金融安全知识和贷款知识宣传。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接受高等教育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学生按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办理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证明交到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九月下旬集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
第二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前需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院督促提醒借款学生毕业前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
第十五条 其他事宜按照借款学生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第三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十六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所在高校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学校全日制非定向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预科生)及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约行为;
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且未通过其他资助途径解决所需学费、住宿费等基本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卡)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3.经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宇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方式
经办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学生需在每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
每学年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学校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学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学生在校申请助学贷款的信息通知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复审、审批
经办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
(四)借款合同签署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将银行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通过学院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五)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署后,经办银行将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二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变更
(一)借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各方的法律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但以下情況除外: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日的10日前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递交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提前通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待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木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或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贴息申请
借款学生在校期问,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休学贴息。
申请休学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办理休学手续时,经所在学院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休学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借款学生的休学贴息申请,并报经办银行确认。经办银行办理休学贴息手续后,借款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贴息。
第三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确认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其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借款学生在本科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须在本科标准学制(四年)的毕业当年办理还款确认。提前毕业的借款学生在提前毕业当年办理还款确认。
还款确认须借款学生本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借款合同;
2.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
3.借款学生本人经办银行的银行卡;
4.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分期偿还贷款,在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存入个人的还款账户,经办银行在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款。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毕业后的还款期问,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毕业后的还款期内,借款学生应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实自己的还款情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主动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如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依借款合同等有关文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继续攻读学位贴息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借款学生毕业后,毕业当年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可办理申请继续攻读学位贴息。
(二)申请程序
1.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通过审校的学生名册报经办银行,同时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贴息手续。
3.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后,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部门贴息。
第四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落实全校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学院协助落实具体操作,相关单位各负其责。
第三十条 学校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信息进行确认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与经办银行沟通,了解毕业借款学生还贷情况,协助经办银行提醒拖欠还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及时还款。学院负责提示、劝诚、督促毕业借款学生主动按期还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