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第4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前提。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被中国政法大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材料,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报到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证明,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在报到日期结束之后,按照学校要求将请假学生的情况汇总后向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在新生报到结束之后,按学校要求将上述学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要求和处理程序,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核查办法》执行。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出国(境)留学;
(三)工作需要(含创新创业);
(四)其他确实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新生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本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1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本人户口不迁入学校、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调入学校(档案已调入者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退回)。
新生可以申请1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获批后,不得撤回申请或申请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入学。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随同当年入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核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取消入学资格。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须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符合学校规定的健康状况适合继续学业的医院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入学申请,或提出的入学申请获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在新生报到结束之后,将上述学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后,其个人培养计划应按照正式入学当年其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学习年限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照录取年度政策执行,奖助等各项管理政策按照正式入学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含曾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入学复查程序和要求同其正式入学的当年新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由该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组成的复查工作组负责,复查内容、程序和处理办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核查办法》执行。
复查工作组成员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后可以到校学习的,研究生可以按本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除按照本规定可以申请由二级培养单位代为注册的研究生,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到学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根据本规定不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出国(境)修读或实习的研究生、因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安排于学期初在外实习或学习的研究生以及非全日制不便到校注册的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可申请由二级培养单位代为注册。
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状态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为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完成注册的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阶段,不得参加选课、中期考核、毕业(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不能如期返校注册的研究生,应当按规定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后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4周。
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
第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无正当事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暂缓期限内完成注册者,二级培养单位应将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结业;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五)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执行。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请假或按照本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期返校。
应届毕业生申请非公派或非校派的自费出国(境)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方可出行。(“公派”和“校派”的定义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执行,下同)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学校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博士转硕士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科专业的申请。
确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年级在拟转入学科专业已处于最长学习年限最后1学年的或已达按退学处理要求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学科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转学科专业之后,须按照转换之后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补修转入专业规定课程。
转学科专业不改变研究生原在读年级,最长学习年限自研究生入学时起算。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转1次学科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因指导教师原因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指导的情况除外。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的,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书面同意,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不得提出转导师申请。
特殊情况下,研究生确有转导师必要的,无需双方导师同意,由二级培养单位直接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转导师如同时涉及转专业的,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直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一)未通过中期考核,一般应予以退学处理,但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可以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建议;
(二)确因健康、能力等客观原因,在本专业硕士基本学制年限过后无法继续完成博士学业的,由研究生本人在直博生基本学制年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建议;
(三)通过中期考核和开题,因论文水平无法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直博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申请须附导师同意意见、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的建议,报研究生院批准。因健康原因申请直博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还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
直博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一般应由原博士生指导教师继续指导,申请转导师的,应遵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直博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原则上应当在本专业进行,学校一般不受理其转专业的申请。
直博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后,其学习年限较该专业的硕士的学习年限延长一年,仍无法按期完成硕士学业者,不允许延长学期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一)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
(二)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有转学必要的,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二)出国(境)学习
公派、校派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时间超过60周,或非公派或非校派研究生出国(境)学习达12周的,须提供邀请函等材料,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断学业创业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不受理非全日制研究生及超过基本学制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创业休学申请。
(四)应征入伍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凭《入伍通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不在此列。
(五)国际组织实习
研究生公派、校派到国(境)外国际组织实习60周以上,或非公派、非校派到国(境)外国际组织实习达12周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七)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持续离校12周及以上,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本人应在离校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定向就业研究生还需要由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其他情况的休学由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批准。
因健康原因办理休学,应附医院诊断证明或意见;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因意外重伤、重病住院治疗或患传染病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如本人不能办理,又无他人代为办理,由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人员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开题、答辩等教学活动,复学前学校不予注册。
研究生休学时,已参加该学期所修课程规定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教学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申请该门课程的缓考,修读不满三分之二学时的课程,学校予以删除选课记录,学生复学后再次修读的,不计为重修课程。
休学研究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休学或者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休学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和宿舍安排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因公派、校派出国(境)留学休学、公派、校派国际组织实习休学和研究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出国(境)留学休学除外。
因创业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最长不超过2年。
休学申请一经批准,1学期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2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者按照退学处理。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退役后2年内(含)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照退学处理。
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应当同时提交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或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继续休学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休学时间不计入研究生基本学制,因公派、校派出国(境)留学休学、公派、校派国际组织实习休学和研究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出国(境)留学休学除外。研究生返校后按照休学时间顺延在校学习时间。创业休学的时间和应征入伍的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其他原因的休学时间计入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业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虽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留学或实习,但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归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暂缓注册申请未获批准逾期不注册的,或超过批准的暂缓期限逾期未注册的;
(六)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论文计划,难以坚持完成学业的;
(八)开题报告未获通过,第二次开题仍未获通过,且距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截止时间不足1学年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原因需要按退学处理的,由导师提出处理建议,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请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未能就业者,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档案、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为5年。部分专业学位及学术型硕士的基本学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原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直博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申请提前毕业的其他研究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普通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写作并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导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准予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方能准予毕业和发给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被授予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准予硕士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在结业证书签注之日起2年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写作,硕士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通过答辩,可以获得学位证书,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和获得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未能按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申请未获批准、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研究生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取消毕业资格,或博士研究生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被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经本人申请,符合学校规定的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本人不申请结业,学校可按其学业完成实际情况给予结业处理。
二级培养单位应当于每学年春季、秋季学期结束前3周内,将符合上述情况的研究生名单及经主管负责人签署的处理意见报送至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二级培养单位送达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学校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生档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审查批准其申请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申请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的,研究生院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姓名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时间,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属于在校期间的,学校受理申请。研究生入学前或者退学、毕业、结业等各种原因学籍终止后需变更姓名等重要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学校不受理申请。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救济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研究生的处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向学校提出对研究生处分或者取消学籍、按结业或退学处理等不利决定的建议前,应当告知研究生拟作出处分或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在接到二级培养单位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条 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将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学籍处理决议或其他不利决定等文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研究生已经离校或难以联系的,可以采取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在新生入学时与研究生确认学校通知、告知、决议等文书材料送达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研究生在校期间更改上述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更新后的信息。
对于已经离校或难以联系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将学校的通知、告知、决议等文书以短信、微信、传真形式送达,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至上述地址的,视为完成上述文书的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二级培养单位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档备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二级培养单位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二级培养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处分的解除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的材料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对档案材料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按学业完成阶段,可以申请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学籍处理、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