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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6-2016-0783
  • 发布单位:研究生院
  • 发布时间: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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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生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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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籍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年3月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 号),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服务和管理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被中国政法大学录取的研究生凭“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通过注册审核之前的学籍状态为“预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无故逾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到学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周。

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

第八条 获准暂缓注册的新生,应当在暂缓期限内完成预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手续,又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学校规定的暂缓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暂缓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在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转为“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十二条 患有疾病或因身体不便无法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为“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治疗(康复)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新生报到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籍状态按新生有关规定处理。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于学校规定的毕业期限终止。

通过注册审核的非应届毕业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于下一学期开学之前终止。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因事请假每次不得超过2周,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4周。

因病请假不得超过4周,超过者应当按照休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请假在2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2周以上须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必须参加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的申请。

确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照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

确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而需要转学者,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四)应予退学;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申请休学;

因病申请休学需要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二)出境学习超期;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派课题研究或联合培养,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出境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办理休学手续。

需要延期的,应当向研究生院提交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和国内指导教师同意延期学习的书面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延期审批手续,累计出国(境)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年。

出国(境)学习超过2年的,需要办理休学手续。

(三)依照学校或学校授权的二级培养单位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的协议,由学校相关机构批准派出、以自费形式出国(境)学习的,参照公派项目处理;

非公派课题研究或联合培养原因,个人自行联系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或留学,需离校超过1个月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四)研究生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凭《入伍通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退役后1年内,研究生应当向研究生院申请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不在此列。

(六)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持续离校4周以上。

第二十一条 因病、参军、公派课题研究或联合培养的出国(境)休学时间,不计入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

因其他课题研究或联合培养延长出国(境)时间、个人联系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或留学、创业及其他事由休学的时间,计入本人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还需要由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其学籍处于“中止”状态,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累计超过1年仍不能复学的,按照退学处理。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2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应当同时提交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或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继续休学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休学时间不计入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按照休学时间顺延在校学习时间。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者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

(六)被终止学习资格;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印发关于退学的决定,送达研究生本人,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送达方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请北京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接收单位的,未能就业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均为3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原定的学习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写作并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导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准予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方能准予毕业和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经导师评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学校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能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处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相关处分决定送交研究生本人,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受到以下处理的,可以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则》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开除学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