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须持学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各项体检指标,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户籍和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时,应当向学校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然后凭交款收据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后注册。逾期无故不交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班级、学院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学生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违纪或作弊,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学生可以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转到外校学习;外校学生符合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转学规定的,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以转入我校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转到外校学习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转学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由教务处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学生提交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申请由外校转入我校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因病休学的,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六条学生因出国、创业等事由可以申请休学,其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各项评优,不享受副食补贴、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待遇,不得返回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学生休学期间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的时间不超过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或第二次因病休学的,医疗费自理,具体事项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文号)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到校学习规定的,应在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仍不符合到校学习规定或者申请继续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办理休学延期申请手续。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复学或延期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病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应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准予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应办理延期或退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未提出复学或延期申请;
(二)因病第二次(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无正当事由;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二条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学校的决定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四)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规则》(文号)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基准培养模式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选择结业或申请继续修读。选择结业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学生辅修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学校应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