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0)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引导广大毕业生把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民族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到西部基层就业,学校决定继续实施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的相关表彰和奖励政策,并根据近几年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基层就业奖励对象为:本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定向生、委培生除外)。
第三条 西部基层,指西部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县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和西部地区县级以下单位生产第一线,不包括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
第四条 毕业生西部基层就业奖励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毕业生西部基层就业奖励评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申请西部基层就业奖励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评选条件:
(一)学业优良,能够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自愿到西部基层就业;
(三)在毕业离校前已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本人须最迟于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将申请表及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对于到西部基层就业的获奖毕业生,学校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并在国家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基础上,给予每人2000-5000元奖励。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西部基层就业奖励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提交到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将有关材料提交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布公文予以表彰。任何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西部基层就业奖励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6月份启动。
第十三条 西部基层就业奖励奖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统筹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补充规定》(中政大发[200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