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09)132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等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要以市场为导向,搞好宏观调控,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以改革的精神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工作中要贯彻落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加强指导,拓宽渠道”的就业工作方针。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和指导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条 积极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去建功立业。
第四条 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增强服务观念,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及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第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组织开展,保证国家、学校各项就业政策、规定得到正确、及时地贯彻实施。
第七条 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分团委书记、毕业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为小组成员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依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部署来制定。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分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收集毕业生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就业推荐和签约管理;制订就业方案上报审批;毕业生毕业离校、派遣;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等。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非定向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属国家计划自筹经费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定向、委培的毕业生应严格按合同就业。对于定向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入学时生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范围内实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时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定向本科毕业生按定向生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根据毕业生资格审查通过后的人数统一发放。
每人限发一张(定向生、国防生及港澳台侨毕业生不发放此类推荐表)。
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相关事项,否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毕业生推荐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后签署学院意见,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出具学校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毕业生必须慎重使用就业推荐表。就业推荐表可以复印,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填写错误或遗失后,经确认属实并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补发需填写《诚信承诺书》。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由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或用人单位回执。毕业生凭接收函或回执到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十九条 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毕业生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避免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产生纠纷。如因毕业生隐瞒报或虚报个人信息发生违约问题,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用人单位回执或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如报考地方公务员明确需要提交《就业协议书》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领取空白《就业协议书》,学校不出具推荐意见。空白《就业协议书》发放后,学生必须在毕业年度内(截止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并签订完成。逾期未签订完成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用人指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的单位还需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或填写单独的审批表。对于到以上地区就业的毕业生需将正式批函送交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备案。上述情况毕业生未取得正式接收函,学校在编制就业方案时将暂不列入派遣计划。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一般应在领取《就业协议书》一个月之内,将学校留存联返回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各方都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对违反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学校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派遣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经上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手续。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办理户口、档案等有关事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已办理毕业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改派。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该派的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改派意见,在其毕业一年内办理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凡户口已迁出北京的京外生源毕业生,不得改派进京。属跨地区改派至非生源地的毕业生,须持接受单位当地人事部门接收函,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者;
(二)按国家规定自派遣之日起,超过两年择业期者;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者;
(四)从单位辞职者。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报到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返还《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凭个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领取《就业报到证》。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迁移及到用人单位报到手续。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返回《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凭个人有效证件到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领取《就业报到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对于本人不能亲自到校办理的同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条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原件。确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到北京市教委办理遗失证明。
第七章 其 他
第一节 升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考取研究生但在上报就业方案前决定就业的毕业生,须提出放弃读研的声明并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对拟继续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前申请二次分配,将户口和档案迁回原籍。
第二节 出国(境)留学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毕业生:
1.若毕业当年出国(境)留学成行者,按有关规定,可选择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选择办理二次分配将本人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并凭《中国政法大学出国(境)留学申请表》及录取通知书办理户档迁移等相关手续。
2.若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者,须于离校前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节 灵活就业
第三十三条 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所在学院填写《毕业生选择去向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递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选择“单位用人证明”的毕业生,须递交用人单位开具用工或试工的证明材料(需盖单位公章)。
(三)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四)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须递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自主创立公司尚未注册,须递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正在为其办理落户指标审批手续的毕业生,可于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学校可为其暂缓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待工作单位户口指标落实后,可持当地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就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户口、档案在校期间为冻结状态,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因出国、考研等须开具证明材料时,须先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再由生源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
第四节 未就业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截止到毕业当年9月1日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回生源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二分)的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于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本人向学校就业部门提出申请,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对到毕业当年9月1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且逾期不到学校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先行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