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报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法大报[2015]第74号),落实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相关要求,推动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分相关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培养方案额定总学分中要求创新创业学分一般不低于2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由教务处统筹,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创业学院和本科教学院(部)共同管理。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范围、标准及成绩记载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范围为:修读创新创业课程、各级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论坛、创业训练营和其它创业活动的学分。
创新创业课程指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课程号以“C”开头的课程。包括以直接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创业素质为目标的课程,各专业的实务技能课程,同步实践教学课程等。一般为16教时(1教分),最多不超过32教时(2教分)。
各级别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参加项目并结项,负责人可获得2个创新创业学分,成员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学分。
创新论坛指学校教务处主办的年度化的本科生“创新论坛”。论文进入决赛,每篇论文获得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合作论文第一完成人和第二完成人各获得创新创业学分1学分,其他完成人没有创新创业学分。
创业训练营指学校创业学院组织的创业训练营系列课程和活动。完成创业训练营相关教学计划和安排并获得结营证书,每人可获得2个创新创业学分。
其它创业活动由创业学院具体认定,并核定学分标准。
第五条 成绩记载标准:创新创业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成绩以结项成绩(百分制)记载;创新论坛论文在决赛获得一等奖,记载为“优秀”,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记载为“良好”和“中等”;创业训练营结业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 创新创业课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论坛和创业训练营的直接负责部门应承担教务系统成绩录入等相关工作。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创新项目由教务处进行成绩录入,创业项目由创业学院进行成绩录入。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