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报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法大报[2015]第74号),为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鼓励各教学单位开设高品质的创新创业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课程应采取课堂教学与实务教学相结合的授课方式。鼓励采取学校与校外单位、实务专家合作开课。
第三条 每门课程原则上应当安排32课时(2个学分),特殊情况可安排16课时(1个学分)、48课时(3个学分)。创新创业课程所对应的学分认定为本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课程在秋、春、夏三个学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新开课申请及排课与普通课程程序相同。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需求、学生人数,在每学年开设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课程采取小班教学模式,一般每个课堂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创新创业课程面向全校本科生开放,学生通过综合教务系统选课。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创新创业课程的教学管理和运行,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监督。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对修读创新创业课程的学生进行结课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于课程结束之后一周内在网上录入。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创新创业课程经费主要用于教师的课时费、餐补、市内交通费、教学助手费、资料复印费、教学耗材等,每门创新创业课程总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各教学单位须在课程排课前向教务处提交创新创业课程经费预算表,教务处审核后,统一拨付经费。根据国家财务规定,经费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一)课时费
创新创业课程校内教师课时费与其他课程校内教师课时费相同。校外实务专家课时费,由各单位根据聘请实务专家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课时费标准,但教授最高不得超过税前人民币300元/课时;副教授及以下职称、其他对等教师最高不得超过税前人民币225元/课时;无职称实务专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由各单位自主确定发放相应课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课时。
报销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实务专家亲笔签字的收款凭证。
(二)餐补
实务专家餐补标准同我校教师餐补标准。
(三)市内交通费
每名实务专家的市内交通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根据课程安排,需要组织校内学生赴校外参观、考察的包车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包车优先使用校车,在校车不能满足教学安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校外商业租车,承租公司应为知名租车公司,具有良好信誉,车况不劣于或优于校车。
(四)教学助手费
主办单位可以为每名实务专家安排一名教学助手,负责实务专家的校内引导和教学辅助工作。每名教学助手可以申领不超过800元的教学助手费。教学助手费应当通过财务处统一转账支付。
(五)资料复印费
每门课程最多可以报销500元资料复印费。报销时,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财务规定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及明细说明。
(六)教学耗材
为满足创新创业课程教学需要,可购买一定的教学耗材,包括优盘、录音笔、相关教具等。应按照财务要求和固定资产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 申报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面向本学院开设的创新创业课程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程序比照面向全校的创新创业课程)。
面向全校的创新创业课程由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申报,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创业课程开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创业课程经费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
(二)各教学单位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初步审查、开设创新创业课程条件的初步考核及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可行性的初步论证。
(三)各教学单位将初审后的《申请书》和《预算表》一式10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会同教研科将相关材料报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四)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的教师进行资格评审,对申请开设创新创业课的条件进行审核,对课程开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