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提高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素质,依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北京市委的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为主、惩诫为辅的方针,从对领导干部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干部存在的问题,提高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与服务水平。
二、诫勉的性质和适用对象
诫勉是教育管理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诫勉主要是对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诫,进行帮助与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本意见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三、诫勉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可确认为诫勉对象:
1、通过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等途径,发现处级干部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经考察,确认基本事实存在。
2、处级干部虽未达到《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规定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但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3、有其他问题,学校党委认为需要进行诫勉。
四、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
五、诫勉程序
1、确定诫勉对象
组织部门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诫勉建议,校党委研究确定诫勉对象,向干部所在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报情况,并向干部本人发出《诫勉通知书》。
2、实施诫勉谈话
被诫勉干部为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由主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负责与其谈话;被诫勉的是副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由组织部长、副部长、纪检部门和处级干部所在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与其谈话。
3、监督教育和跟踪考察
被诫勉干部在组织谈话后十日内向校党委提交书面整改措施,三个月向校党委汇报一次。 被诫勉干部所在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协助校党委对被诫勉干部进行跟踪考察,及时掌握被诫勉干部的改进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帮助教育工作。
4、诫勉解除
诫勉期满,被诫勉者向校党委汇报本人在诫勉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解除诫勉的请求。校党委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或者又出现了其他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诫勉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照《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给予降免职处理;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六、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