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
我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都要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党员领导干部应报告的事项范围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实施办法(二)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党员领导干部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实施办法(二)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3、校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校党委。
4、校党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四、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方式
1、填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五、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纪律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校党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2、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校党委组织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保密,对管理不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4、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七、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我校《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