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及教育部有关精神(教人司[2003]23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以下简称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同意。现职副处级干部需经本部门正职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同意;正处级干部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需经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及分管校领导同意。
2、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政审,党委组织部审查。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实思想政治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文革”和89年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是否修炼“法轮功”等。在政审基础上将个人申请、《出国(境)政审表》和《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校党委或教育部批准。处级干部、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批准;现职副局级以上干部报教育部批准。
4、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1、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届任期内因私事出国(境)时间累计不能超过9个月,一年内不能超过半年。
3、副处级以上干部任期内因私出国(境)必须按期回国,要求延长出国(境)期限,须提前向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延期超过规定期限,将予以免职,不保留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党费的缴纳、党籍的保留(停止)等按校组字(92)第5号文件执行。
5、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工资、工龄、公职等,按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校字〔96〕第55号文件)执行。
6、副处级以上干部回国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缴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三、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