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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4-2015-0290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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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人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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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及教育部有关精神(教人司[2003]23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以下简称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同意。现职副处级干部需经本部门正职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同意;正处级干部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需经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及分管校领导同意。

2、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政审,党委组织部审查。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实思想政治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文革”和89年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是否修炼“法轮功”等。在政审基础上将个人申请、《出国(境)政审表》和《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校党委或教育部批准。处级干部、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批准;现职副局级以上干部报教育部批准。

4、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1、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届任期内因私事出国(境)时间累计不能超过9个月,一年内不能超过半年。

3、副处级以上干部任期内因私出国(境)必须按期回国,要求延长出国(境)期限,须提前向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延期超过规定期限,将予以免职,不保留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党费的缴纳、党籍的保留(停止)等按校组字(92)第5号文件执行。

5、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工资、工龄、公职等,按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校字〔96〕第55号文件)执行。

6、副处级以上干部回国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缴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三、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