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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4-2015-0289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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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人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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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北京市委相关文件精神,为强化对处级干部队部的监督约束,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现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申报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工资;

(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每年实行一次,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于次年初将所属处级干部前一年度的收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及时说明,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可延长申报时限。

第五条 申报人要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入申报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虚填。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底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向校党委报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