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发[1993]8号、中组发[1993]8号和中组部“组通字[199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
1、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的原则进行。
2、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非领导职务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二、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
安排非领导职务主要限于党政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干部和以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为主的干部,一般不安排以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为主的干部。
处级非领导职务主要设立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正、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组织员等。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占领导职数,但一般不得超过领导职数的二分之一,综合部门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可以多于其他职能部门。
三、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
任用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处级干部的一般任职条件,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正、副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或正科级职务六年以上。从领导职务调整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正、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校部机关和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3、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聘期为三年。
四、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职程序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职程序,原则上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处(部)务会议按照要求提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写出推荐意见上报党委组织部。
2、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组织考察。
3、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人选。
五、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各单位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均要安排实际工作,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按照相应的干部条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包括任职前的考核、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和奖惩的办法,参照聘任制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六、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待遇
1、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享受同级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
2、正、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享受同级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校内岗位津贴等待遇。
3、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正、副处级组织员的校内岗位津贴等待遇按《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校内岗位津贴改革方案执行标准的补充规定》(校字[2001]70号)文件执行。
七、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2年3月8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