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考核方式
(一)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考核。根据北京市委关于试用期制度的规定,我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试用期为半年(6个月)。试用期届满后要重点对干部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领导干部按年度进行的阶段性考核。
(三)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考核。
(四)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届中、届末进行的考核。届中考核在任届中期进行,届末考核在届满前进行。
四、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建设
理论学习情况。领导班子对理论学习的态度,执行中心组学习和日常学习制度的情况,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等情况。
政治表现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贯彻执行上级和校党委决定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等情况。
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对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科学引导,贯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走群众路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领导能力
正确决策的能力。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执行民主决策制度,科学论证,把正确的意见、建议和成功的经验转化为正确决策的能力。
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的能力。结合学校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学校、部门、学科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凝聚人心、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的能力。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树立团队精神,不断增强本部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工作实绩
在推进学校各项改革、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学校中心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党总支、党支部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领导班子发挥其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2、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和掌握本部门业务、领导本专业的能力;组织协调、正确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3、工作作风
正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勤奋敬业。
4、工作实绩
善于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有较显著的政绩。
5、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
由组织人事部门拟订考核方案,可根据考核方式的需要组成考核组,并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
(二)述职
可采取书面述职和召开述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三)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四)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 ,具体人员由考核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五)调查核实
考核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查阅资料、审计、专项调查、征求意见、理论学习情况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撰写考核材料
考核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给被考核人撰写考核材料。
(七)评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考核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评定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一)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评定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评定可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好等次:
1、思想政治建设好;
2、团结协作,整体作用发挥好;
3、组织领导能力强;
4、工作实绩突出;
5、勤政廉政,作风优良。
评定为好等次的,民意测验好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领导班子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较好等次:
1、思想政治建设较好;
2、班子比较团结,整体作用发挥较好;
3、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5、勤政廉洁,工作作风较好。
评定为较好等次的,民意测验较好和好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领导班子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应评定为一般等次:
1、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2、班子基本团结,整体作用发挥一般;
3、组织领导能力一般;
4、工作实绩一般;
5、基本上能做到廉洁勤政。
评定为一般等次的,民意测验好、较好、一般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领导班子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差等次:
1、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班子有以权谋私的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3、领导班子存在无原则纠纷,班子严重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履行班子的职能职责
5、工作实绩差。
评定为差等次的,民意测验差票的得票率超过40%。
(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
在试用期考核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中,领导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试用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定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较好地适应所任职务的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6、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合格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试用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5、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民意测验不合格票的得票率超过40%。
年度、平时、定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优秀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的优秀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年度、平时、定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评为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5、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年度、平时、定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
年度、平时、定期考核中,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5、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6、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40%。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解决。
(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工资和政治生活待遇的重要依据。
2、选拔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3、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可视具体情况免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予以降职的处理,不保留原职级待遇,另行安排。
八、考核的纪律
(一)考核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职,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二)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考核对象与考核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考核工作中要回避。
(三)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不得有以下行为:凭个人爱好了解或反映情况;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泄露考核机密;故意扩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搞非组织活动;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九、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