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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4-2015-0293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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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人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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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与调整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与服务水平,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包括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一)定性标准

1、不能准确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又不能积极努力地加强学习,缺乏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理论水平。

2、政治观念淡漠,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缺乏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修养。

3、不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的精神,不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没有全局观念,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4、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没有开拓性,满足于敷衍了事,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

5、工作作风漂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官僚主义严重,不解决实际问题。

6、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

7、不注意团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能化解班子成员之间的矛盾,或者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

8、不注意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思想观念落后,不能适应我校改革与发展的形势需要,达不到现任领导岗位业务能力要求,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导致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9、为政不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生活作风不正,奢侈浪费,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0、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二)定量标准

1、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超过40%。

2、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的民意测验不称职票均超过30%。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负主要责任的。

4、上级组织统一安排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试不合格。

5、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的安排,15天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不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影响。

6、诫勉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

7、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2年未达标或在3年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

8、因以权谋私或犯有其他错误,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给予轻处分(警告或严重警告)、“免于处分”或“不予处分”,但建议免职的。

9、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规范,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周不上班,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0天。

10、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在1年中累计3个月不能正常工作。

四、认定步骤

凡存在认定标准中任何一种情形者,均可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确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以考核为基础,充分走群众路线,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通过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届中与届末考核、平时考核及群众反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问题。

(二)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核实情况,弄清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经校党委研究,确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五、调整措施

调整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按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凡被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校党委根据其存在问题的轻重及个人态度,分别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方案。

(一)交流。视具体情况,可将虽不胜任现职但有一定能力、态度较好的领导干部交流到适合其能力、特点的岗位。

(二)改任。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可改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降职。对不胜任现职,但仍可担任低于现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可降低职务安排。

(四)辞职。视情况可允许个人辞去领导职务,也可由组织上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免去其领导职务。

(五)免职。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免职。被免职的干部按其实际岗位享受待遇。

六、申诉和复核

被调整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校党委组织部申请复核。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其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