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与服务水平,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包括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一)定性标准
1、不能准确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又不能积极努力地加强学习,缺乏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理论水平。
2、政治观念淡漠,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缺乏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修养。
3、不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的精神,不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没有全局观念,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4、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没有开拓性,满足于敷衍了事,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
5、工作作风漂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官僚主义严重,不解决实际问题。
6、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
7、不注意团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能化解班子成员之间的矛盾,或者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
8、不注意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思想观念落后,不能适应我校改革与发展的形势需要,达不到现任领导岗位业务能力要求,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导致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9、为政不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生活作风不正,奢侈浪费,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0、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二)定量标准
1、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超过40%。
2、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的民意测验不称职票均超过30%。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负主要责任的。
4、上级组织统一安排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试不合格。
5、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的安排,15天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不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影响。
6、诫勉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
7、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2年未达标或在3年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
8、因以权谋私或犯有其他错误,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给予轻处分(警告或严重警告)、“免于处分”或“不予处分”,但建议免职的。
9、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规范,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周不上班,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0天。
10、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在1年中累计3个月不能正常工作。
四、认定步骤
凡存在认定标准中任何一种情形者,均可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确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以考核为基础,充分走群众路线,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通过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届中与届末考核、平时考核及群众反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问题。
(二)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核实情况,弄清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经校党委研究,确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五、调整措施
调整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按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凡被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校党委根据其存在问题的轻重及个人态度,分别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方案。
(一)交流。视具体情况,可将虽不胜任现职但有一定能力、态度较好的领导干部交流到适合其能力、特点的岗位。
(二)改任。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可改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降职。对不胜任现职,但仍可担任低于现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可降低职务安排。
(四)辞职。视情况可允许个人辞去领导职务,也可由组织上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免去其领导职务。
(五)免职。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免职。被免职的干部按其实际岗位享受待遇。
六、申诉和复核
被调整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校党委组织部申请复核。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其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