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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4/2023-00023
  • 发布单位:人事处
  • 发布时间: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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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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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评聘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评聘办法

法大发〔2023〕15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评聘管理,进一步加强其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优质高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聘全程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司法鉴定、实验技术、财会审计、自然科学研究8个系列。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设置四至十二级岗位。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第六条 学校设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以及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校工会、校医院、图书馆、出版社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所有级别的评审和聘任。

学校组建各系列高级职称校级专家组,负责正高四级岗位、副高七级岗位的答辩评审。

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岗位数量的设置、专家组成员的选聘、聘任结果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等工作。各有关单位协助人事处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

第三章 岗位评聘的条件

第七条 晋职评聘是指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应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岗位。晋级评聘是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在其内部等级中应聘高一级岗位。初次评聘是指入校工作后的第一次评聘。

入校前如已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入校时须经岗位评聘委员会审议研究,予以确认。如经审议研究不予确认,须按照学校评审要求重新参加评聘。

第八条 晋职评聘,应聘者只能申报正高四级,或副高七级,或中级十级岗位。

第九条 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师德的各项要求;

(三)具备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四)近3年的年度考核、上一聘期的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入校满6个月。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晋职、晋级评聘:

(一)在编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职工作任务的。不在岗的具体情形包括: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出国(境)等离岗的,或虽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挂职、借调、请假、攻读学位等,但期满未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在上一次岗位聘任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证明、谎报业务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干扰聘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经学校岗位评聘委员会认定不得晋职或晋级的。

第十一条 晋职评聘条件:

(一)学历学位要求:

1.应聘高级岗位,应取得硕士学位;

2.应聘中级岗位,应取得学士学位。

参加行业等级考试,已取得相应等级任职资格证书的,不受学历学位要求限制。

(二)任职年限要求:

1.应聘正高级岗位,须任副高级职务满 5年;应聘副高级岗位,须任中级职务满5年;应聘中级岗位,须任初级职务满4年;

2.具备博士学位者,应聘副高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须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者,应聘中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须满2年;具备学士学位者,应聘中级岗位,获得学士学位须满5年。

(三)行业准入和任职资格证书要求:

有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应聘者应当取得行业准入资格。有行业等级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聘者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证书。

(四)业务条件要求:

1.应聘图书资料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精通图书、档案、信息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操作规程和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图书资料工作中业绩显著,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并独立出版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并参编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独立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并参与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应聘图书资料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图书、档案、信息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专业研究成果和工作业绩突出;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编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参与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3.应聘图书资料中级十级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熟悉图书资料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应聘出版编辑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出版工作经验丰富,在出版编辑方面工作业绩卓著,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并独立出版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并参编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独立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并参与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3)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5.应聘出版编辑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编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参与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3)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6.应聘出版编辑中级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出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出版工作,能较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较好地开展本职工作;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7.应聘工程技术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精通工程技术所需的政策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工程管理、工程经济、监督审计等方面工作经验丰富;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3)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独立主持1个特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督;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独立出版著作1部;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3篇及以上,并与他人合著出版著作1部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3篇及以上,并参与1个校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3篇及以上,并独立主持1个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督;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4篇及以上,并参与1个特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督或参与2个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督;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5篇及以上。

其中,特大型工程项目指投资额5000万以上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指投资额1000万以上项目,投资额不足可多项合计至1000万记作1项。

(4)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8.应聘工程技术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在现职岗位工作中,能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3)公开发表D类论文3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与1项校级以上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与他人合著出版著作1部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与1个特大型项目管理;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与2个大型项目管理;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1篇及以上,并独立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1篇及以上,并独立主持1个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督。

(4)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9.应聘工程技术中级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3)公开发表D类论文1篇及以上;或参与1项校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或参与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督。

(4)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10.应聘医疗卫生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3)在现职岗位工作中,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4)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独立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5)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6)具有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7)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11.应聘医疗卫生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3)在现职岗位工作中,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4)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5)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6)具有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7)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12.应聘医疗卫生中级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3)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4)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5)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13.应聘司法鉴定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或独立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14.应聘司法鉴定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

(2)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15.应聘司法鉴定中级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物证类(或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能独立完成物证鉴定类(或法医类)常见的司法鉴定工作;

(2)平均每年参与物证类(或法医类)检验和鉴定不少于50例;

(3)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16.应聘实验技术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2)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具有指导和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的能力;

(3)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

17.应聘实验技术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2)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3)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18.应聘实验技术中级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3)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19.应聘财会审计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统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理论和业务技能。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能够承担学校某一方面全校性财会审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3)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0.应聘财会审计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统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理论和业务技能;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一个部门的财会审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解决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3)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1.应聘财会审计中级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为系统掌握统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理论和业务技能;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审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工作;

(3)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2.应聘自然科学研究正高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章。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丰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3)具备高水平的信息化项目管理能力,有效统筹并提升学校信息化建设效益;具备制定符合学校发展战略的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信息化实施计划能力;

(4)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并独立出版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并参编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并负责特大型信息化项目1个及以上;或独立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并参与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技术标准规范等成果1项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并参与特大型信息化项目1项及以上;或发表D类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并负责大型信息化项目等1项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5篇及以上。

其中,特大型信息化项目指项目投资额6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大型信息化项目指项目投资额3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投资额不足可多项合计至300万记作1项。

(5)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3.应聘自然科学研究副高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在现职岗位工作中,能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具备较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能对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实施解决;

(3)具备一定的信息化项目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信息化项目全周期管理工作;

(4)公开发表D类论文3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与校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编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与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参与特大型信息化项目1项及以上;或公开发表D类论文2篇及以上,并负责大型信息化项目等1项及以上。

(5)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4.应聘自然科学研究中级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3)公开发表D类论文1篇及以上;或参与校级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参与特大型信息化项目1项及以上;或负责大型信息化项目1项及以上。

(4)通过国家相应的职业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晋级评聘条件:

(一)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副高五级岗位应在副高岗位上任职满12年;

(二)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副高六级岗位应在副高岗位上任职满6年;

(三)应聘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八级岗位应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12年;

(四)应聘其他专业技术中级九级岗位应在中级岗位任职满8年;

(五)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十一级岗位应在初级岗位任职满8年或入校满4年,并取得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晋职晋级人员教学科研成果、年龄和现职期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晋职晋级人员的任职时间自当年9月1日起算。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晋职晋级应聘者的业绩成果等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成果以《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规定为准,且须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相关。

论文的类别以《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论文评价办法》规定为准,分为A+、A、B、C、D类论文。其中,1篇A类(含A+)论文=2篇B类论文=4篇C类论文=8篇D类论文。等级高的可以折抵等级低的,等级低的不能折抵等级高的。

第十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各系列可选择参加校外或校内评审。参加校外评审的,须经学校同意,在校外有评审权的机构参加职称评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岗位设置情况,结合通过校内、校外评审人员情况,提出聘任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起始时间以校长办公会决议为准。

第十六条 岗位转聘相关要求:

(一)专任教师岗、管理岗、辅导员岗位系列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同一级别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不同系列之间转聘,须符合申报条件和转入岗位相应级别评聘条件后,方可申请转聘,并经岗位评聘委员会审议予以确认,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聘任时间以校长办公会决议为准;

(二)转聘后,学校承认其转聘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在转入其他专技岗位满1年后,且符合高一级职务申报条件和相应级别评聘条件的,方可申报其他专技岗位系列的高一级职务。

第十七条 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在不涉及竞争和评选评议的范围内,对退休前达到晋级岗位任职条件而学校暂未启动晋级聘任工作,无法参加年度聘任工作的人员,可作为特殊情况,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晋级到相应岗位并按已晋级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在聘任过程中,对于在本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在严把质量的前提下,经岗位评聘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学历和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允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章 岗位评聘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学校根据岗位设置规定,结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队伍现状,设定各级岗位数量,并予以公布。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核。二级单位、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终止聘任程序。

(四)公示成果及材料。应聘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应提交成果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由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组织成果材料公开展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未经公开展示的成果材料,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五)同行专家代表作评价。应聘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业务条件有科研成果要求的),应提交2篇代表作(学术专著可以为1部)由同行专家评价,代表作可以是著作或论文;应聘四级岗位,由2名专家(正高级)作出评价,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应聘七级岗位,由2名校外或校内专家(正高级或副高级)作出评价。2名专家评价全部通过的,继续进入后续评聘程序;2名专家未通过的,终止评聘程序,不得申请重新送审;1名专家未通过的,可以申请重新送审2名校外专家,2名校外专家全部通过的,方可继续评聘程序。

同行专家代表作评价由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有关单位须对同行专家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六)校级专家组答辩评审。应聘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由校级专家组对应聘者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产生评审结果。

(七)学校岗位评聘委员会聘任。其他专技岗位评聘委员会根据校级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聘任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岗位评聘委员会的评聘结果应当公示五个工作日。评聘结果公示结束后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评聘会议,评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投赞成票,方为通过。不得代为出席会议、代为投票、补投票。如申报人数大于岗位指标数,应先进行差额投票,再进行等额投票。差额投票时只要赞成票数胜出即可,不设最低比例。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委员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一)与申报人员有亲属关系;(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四)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如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的,在报请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出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三条 在岗位评聘中,如发现应聘者谎报个人信息、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应终止评聘程序,或撤销评聘决定。

第二十四条 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应组织做好评聘材料备份归档保存工作。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申请材料,发现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终止其评聘程序或撤销评聘决定。

第二十五条 岗位评聘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监督。校级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时,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不参加评议和投票。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指出并制止。

第二十六条 对评聘工作有异议的,一般应在公示期内向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提出,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在收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启动复议的答复,启动复议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不启动复议的应当向异议提出人说明理由。

提出异议和投诉不影响全校整体评聘程序的进行。

第六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期限一般为4年。按照国家退休政策,所有专业技术岗位受聘者的聘期,到本人退休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受聘者聘任期间,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受聘者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考核任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评聘职务晋升、奖惩、续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给予低聘:

(一)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无法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被批准借调或全脱产进修、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本人意向不明确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等待学校处理的;

(五)考核办法规定以及学校认为应当低聘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

(一)不接受依据本办法或岗位考核办法规定作出低聘决定的;

(二)聘任期届满,未及时按规定程序续聘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国籍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不适合在其岗位继续工作的;

(六)违反学术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单位机构编制变动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工作安排的;

(九)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拒绝合理工作安排的;

(十)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学校其他办法规定以及学校认为应当解聘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者在聘期结束前,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或调离申请;晋职高级岗位后在重要工作岗位中担任重要职责,或团队工作、科研项目未完成,本人无法离岗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或调离申请。

第三十二条 解聘应当查清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经所在二级单位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解聘、辞职的,其人事关系和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起适用,《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法大发〔201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