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评聘办法
法大发〔2023〕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评聘管理,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岗位设置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优质高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辅导员岗位评聘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评聘全程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辅导员系列设置四至十二级岗位。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第五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岗位评聘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以及学生工作部、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辅导员岗位所有级别的评审和聘任。
学校组建高级职称校级专家组,负责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的答辩评审。
辅导员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协助提供岗位测算数据、申报资格审查、组织专家组答辩、组织岗位聘任会议、聘任结果公示等日常事务。
人事处根据辅导员队伍规模结构比例,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负责辅导员各级岗位数量的设置、专家组成员的选聘、聘任结果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评聘的条件
第六条 晋职评聘是指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应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岗位。晋级评聘是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在本等级中应聘高一级岗位。初次评聘是指入校工作后的第一次评聘。
入校前如已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经辅导员岗位评聘委员会审议研究,予以确认。如经审议研究不予确认,须按照学校评审要求重新参加评聘。
第七条 晋职评聘,应聘者只能申报正高四级,或副高七级,或中级十级岗位。
第八条 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师德的各项要求;
(三)具备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四)近3年的年度考核、上一聘期的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六)入校满6个月。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晋职、晋级评聘:
(一)在编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职工作任务的。不在岗的具体情形包括: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出国(境)等离岗的,或虽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挂职、借调、请假、攻读学位等,但期满未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在上一次岗位聘任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证明、谎报业务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干扰聘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经学校辅导员岗位评聘委员会认定不得晋职或晋级的。
第十条 晋职评聘条件:
(一)学历学位要求:
应取得硕士或以上学位。
(二)任职年限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应聘正高级岗位,须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应聘副高级岗位,须任中级职务满5年;应聘中级岗位,须任初级职务满4年;
2.具备博士学位者,应聘副高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须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者,应聘中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须满2年。
(三)业务条件要求:
1.应聘辅导员教授四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作出重要贡献;能处理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出工作业绩;
(2)每年讲授德育课及相关课程36学时;
(3)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4)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D类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或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并与他人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合著或参编著作1部及以上。
2.应聘辅导员副教授七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2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学生教育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2)每年讲授德育课及相关课程36学时;
(3)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4)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D类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D类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并与他人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合著或参编著作1部及以上。
3.应聘辅导员讲师十级岗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且能圆满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对学生培养、教育、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2)每年讲授德育课及相关课程36学时;
(3)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D类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合著、参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域著作1部及以上。
第十一条 晋级评聘条件:
(一)应聘辅导员副教授五级岗位应在辅导员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12年;
(二)应聘辅导员副教授六级岗位应在辅导员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6年;
(三)应聘辅导员讲师八级岗位应在辅导员讲师岗位上任职满12年;
(四)应聘辅导员讲师九级岗位应在辅导员讲师岗位上任职满8年,或取得博士学位满3年;
(五)应聘辅导员助教十一级岗位应入校工作满4年,并取得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晋职晋级人员业绩成果、年龄和现职期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晋职晋级人员的任职时间自当年9月1日起算。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晋职晋级应聘者的业绩成果等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认定的科研成果以《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规定为准。
论文的类别以《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论文评价办法》规定为准,分为A+、A、B、C、D类论文。其中,1篇A类(含A+)论文=2篇B类论文=4篇C类论文=8篇D类论文。等级高的可以折抵等级低的,等级低的不能折抵等级高的。
以学位年限作为任职年限的,科研成果有效期自取得学位之日(不含)起算。
第十四条 岗位转聘相关要求:
(一)专任教师岗位转聘辅导员岗位,在转岗时可直接对应相应级别岗位;
(二)专任教师岗位以外系列,不可直接对应辅导员岗位职称级别。转聘后,在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应级别评聘条件后方可申报;
(三)辅导员岗位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评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称,之后不可再参评辅导员岗位职称。
第十五条 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在不涉及竞争和评选评议的范围内,对退休前达到晋级岗位任职条件而学校暂未启动晋级聘任工作,无法参加年度聘任工作的人员,可作为特殊情况,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晋级到相应岗位并按已晋级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在聘任过程中,对于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作出重大贡献的,在严把质量的前提下,经辅导员岗位评聘委员会批准,学历和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允许破格申报。
第四章 岗位评聘的程序
第十七条 辅导员岗位评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学校根据岗位设置规定,结合辅导员队伍现状,设定各级岗位数量,并予以公布。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核。二级单位、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终止聘任程序。
(四)公示成果及材料。应聘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应提交成果材料、获奖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由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组织成果材料公开展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未经公开展示的成果材料,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五)同行专家代表作评价。应聘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应提交2篇代表作(学术专著可以为1部)由同行专家评价,代表作可以是著作或论文;应聘四级岗位,由2名专家(正高级)作出评价,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应聘七级岗位,由2名校外或校内专家(正高级或副高级)作出评价。2名专家评价全部通过的,继续进入后续评聘程序;2名专家未通过的,终止评聘程序,不得申请重新送审;1名专家未通过的,可以申请重新送审2名校外专家,2名校外专家全部通过的,方可继续评聘程序。
同行专家代表作评价由辅导员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负责。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须对同行专家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六)校级专家组答辩评审。应聘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由校级专家组对应聘者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产生评审结果。
(七)学校岗位评聘委员会聘任。辅导员岗位评聘委员会根据校级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聘任结果。
第十八条 学校岗位评聘委员会的评聘结果应当公示五个工作日。评聘结果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校级专家组和岗位评聘委员会的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投赞成票,方为通过。不得代为出席会议、代为投票、补投票。如申报人数大于岗位指标数,应先进行差额投票,再进行等额投票。差额投票时只要赞成票数胜出即可,不设最低比例。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期间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委员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一)与申报人员有亲属关系;(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四)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如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的,在报请学校岗位评聘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出席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一条 在岗位评聘中,如发现应聘者谎报个人信息、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应终止评聘程序,或撤销评聘决定。
第二十二条 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应对报送到学校参加岗位应聘者的材料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终止其评聘程序或撤销评聘决定。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应组织做好评聘材料备份归档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岗位评聘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监督。校级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时,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不参加评议和投票。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指出并制止。
第二十四条 对评聘工作有异议的,一般应在公示期内向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提出,岗位评聘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启动复议的答复,启动复议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不启动复议的应当向异议提出人说明理由。
提出异议和投诉不影响全校整体评聘程序的进行。
第六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岗位聘任期限一般为4年。按照国家退休政策,所有专业技术岗位受聘者的聘期,到本人退休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受聘者聘任期间,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受聘者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评聘职务晋升、奖惩、续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给予低聘:
(一)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无法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被批准借调或全脱产进修、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本人意向不明确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等待学校处理的;
(五)考核办法规定以及学校认为应当低聘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
(一)不接受依据本办法或岗位考核办法规定作出低聘决定的;
(二)聘任期届满,未及时按规定程序续聘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国籍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不适合在其岗位继续工作的;
(六)违反学术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单位机构编制变动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工作安排的;
(九)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拒绝合理工作安排的;
(十)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学校其他办法规定以及学校认为应当解聘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者在聘期结束前,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或调离申请;在重要工作岗位中担任重要职责,或团队工作、科研项目未完成,本人无法离岗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或调离申请。
第三十条 解聘应当查清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经所在二级单位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解聘、辞职的,其人事关系和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24年辅导员岗位评聘起适用,《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法大发〔201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