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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4/2023-00021
  • 发布单位:人事处
  • 发布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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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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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首次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首次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法大发〔2008〕23号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作好学校岗位聘用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各类各级岗位的首次聘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岗位聘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人事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聘用原则。

(二)按岗聘用,逐步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

(三)原则上不解聘、不低聘,使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分别在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岗位受聘。

(四)激励与保障相结合,突出业绩,兼顾资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教学科研类二、三级岗位和60%的五级、八级岗位,为激励型岗位。以激励为导向,按工作业绩,在全校范围竞聘上岗。

其他教学科研类岗位,为保障型岗位。以保障为导向,注重资历,学校规定统一标准,按职务任职年限聘用。

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规定统一标准,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聘用。

第四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一至十二级;管理岗位分三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一至五级和普通工岗位。

第五条 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的岗位总量,分别以现有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人数为准。

第六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满足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四)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章 岗位聘用机构

第七条 中国政法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是此次岗位聘用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岗位聘用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聘任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高级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中级以下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岗位、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教学科研类二、三级,教学科研类激励型五级、八级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院部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所属部门教学科研类四级、五级(保障型)、六级、七级、八级(保障型),以及九至十二级岗位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法学和法学以外其他学科专家组,负责此次教师二级、三级、五级(激励型)和八级(激励型)岗位聘用工作的专家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以上各级各类聘用组织的组成、职责权限,另文规定。

第十二条 各院部、所、处、中心(处级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的相关事宜。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由本部门党、政、工会负责人组成(三人以上)。

第三章 专业技术岗位

第一节 岗位分类和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类岗位和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教学科研类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和教学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实验技术、工程技术、财会审计、医疗卫生等类。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二、三、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九、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第十六条 首次聘用只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的确定,不进行四、七、十级岗位的晋升。未竞聘上二、三、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的,可分别聘用在相应系列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二、三、四级岗位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3∶6的比例确定;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按2∶4∶4的比例确定;中级八、九、十级岗位按3∶4∶3的比例确定;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按5∶5的比例确定。

第二节 聘用人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岗位聘用,原则上不跨岗位类别和学科聘用。教学科研人员可应聘与本人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的教学科研岗位。

在岗在编的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人员,如果在教学科研岗位任职已满5年,可应聘与本人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相应的教学科研岗位;如果在教学科研岗位任职不满5年,此次暂不确定教师岗位等级。

第十九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聘用人员包括:现在岗的专职学生辅导员;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学工部、校团委现在岗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上列人员也可选择管理岗位应聘。

第二十条 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一)图书资料岗位聘用人员包括:图书馆、档案馆从事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出版编辑岗位聘用人员包括:出版社、《政法论坛》编辑部、学报编辑部、宣传部等部门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包括: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基建处总工室、法律信息中心等部门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财会审计岗位聘用人员包括:财务处、审计处从事财会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部门委派会计。

(五)医疗卫生岗位聘用人员包括:校医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节 聘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关于相关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应聘教学科研类岗位的,须符合如下业绩和任职时间要求:

(一)二级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1。

(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2。

(三)入校满1年、获得博士学位、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2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可应聘五级激励型岗位。要求应聘者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积极投身学校和社会的公益事业。

(四)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12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的,可应聘五级保障型岗位。学历学位要求如下:2001年年底以后入校的,应聘教学科研型五级保障型岗位,须取得博士学位;应聘教学型(含外国语言文学教学科研型)五级保障型岗位的,须取得硕士学位。

(五)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6年,且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的,可应聘六级岗位。

(六)在讲师岗位上任职满1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入校满1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可应聘八级激励型岗位。具体要求同本条第三款。

(七)在讲师岗位上任职满10年,或取得博士学位满10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可应聘八级保障型岗位。

(八)在讲师岗位任职满3年的,或取得博士学位满3年,可应聘九级岗位。

(九)2004年年底以前入校,取得硕士学位的,或者2001年年底以前入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或者2000年年底以前入校,取得学士学位的,可应聘十一级岗位。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文相关规定,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竞聘到二、三级岗位的,可聘用到四级教授岗位;具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竞聘到五、六级岗位的,可聘用到七级副教授岗位;具备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满半年,未竞聘到八、九级岗位的,可聘用到十级讲师岗位;2001年及以后入校的学士,或者2002年及以后入校的二学位,见习期满,或者2005年及以后入校的硕士,经6个月考查合格,未竞聘到十一级助教岗位的,可聘用到十二级助教岗位。

第二十四条 应聘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的,须符合如下业绩和任职时间要求:

(一)三级和三级以上岗位,参照教学科研型岗位任职条件执行。

(二)应聘五级岗位,须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2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

(三)应聘六级岗位,须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8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

(四)应聘八级岗位,须在讲师岗位上任职(或取得博士学位)满12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

(五)应聘九级岗位,须在讲师岗位任职(或取得博士学位)满8年。

(六)2004年年底以前入校,取得硕士学位的,或者2000年年底以前入校,取得学士学位的,可应聘十一级岗位。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文相关规定,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可聘用到四级教授岗位;具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竞聘到五、六级岗位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可聘用到七级副教授岗位;具备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满半年的专职学生辅导员,未竞聘到八、九级岗位的,可聘用到十级讲师岗位;2001年及以后入校的学士,见习期满,或者2005年及以后入校的硕士,经6个月考查合格,未竞聘到十一级助教岗位的,可聘用到十二级助教岗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下列业绩和任职时间要求:

(一)应聘五级岗位,须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12年,且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

(二)应聘六级岗位,须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满8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的。

(三)应聘八级岗位,须在中级岗位上任职满12年,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的。

(四)应聘九级岗位,须在中级岗位任职满8年的,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合格。

(五)2004年年底以前入校,取得硕士学位的,或者在初级岗位任职满8年的,可应聘十一级岗位。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文相关规定,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聘用到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未竞聘到五、六级岗位的,可聘用到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满半年,且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未竞聘到八、九级岗位的,可聘用到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满8年,或者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士见习期满、硕士经6个月考查合格,未竞聘到十一级岗位的,可聘用到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要求的,此次暂不确定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第四节 聘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分三个批次操作。第一批次聘用二级岗、五级岗、八级岗;第二批次聘用三级岗、六级岗、九级岗、十一级岗;第三批次聘用其他级别。

第二十九条 应聘者向本人所在部门的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报名,并填报学校定制的相应的聘用申请表。

教学科研二级、三级岗位、激励型五级和八级岗位应聘者填报《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申请表(2级、3级、5级激励、8级激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应聘者填报《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申请表(4级、5级保障、6级、7级、8级保障、9级、10级、11级、12级)》。

第三十条 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年度考核结果,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任职起始时间。对二、三级岗位应聘者,五级、八级激励型教学科研类岗位应聘者,还应审核其填报的工作业绩。

应聘教学科研类五级、八级激励型岗位的,由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现有副教授人数的20%、现有讲师(含符合条件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人数的30%推荐人选。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将审查结果和推荐人选报送相关各院部岗位聘任委员会。

各院部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依照本文第九条规定,按照本文相关条款规定的应聘条件进行评审,并作出拟聘用决定。

各院部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按照本文相关规定,在评议的基础上,决定二级、三级以及五级和八级激励型岗位的推荐人选。

第三十二条 二、三级岗位人选,教学科研类五级、八级激励型岗位人选,需经过专家组评议。

原校聘终身教授和一级教授,应聘教学科研类二级岗位的;原校聘二级教授,应聘教学科研类三级岗位的,免专家组评议。

专家组评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议结果。对通过专家组评议的同一岗位级别应聘者,按照评议结果排序。

第三十三条 二、三级岗位人选,教学科研类五级、八级激励型岗位人选,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别岗位人选,需经过相应的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审。

原校聘终身教授和一级教授,应聘教学科研类二级岗位;原校聘二级教授,应聘教学科研类三级岗位,免院部以及校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会评审。

校级各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推荐意见、专家组评议结果,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议结果,作出拟聘用决定。

第四章 管理岗位

第三十四条 管理岗位是指校部机关、教学、科研及其他单位中担负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详见附件4)

第三十五条 在编在岗人员,均在现单位按照现聘职务、岗位,聘用为相应的职员等级。

现聘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分别对应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管理岗位2007年新招聘的毕业生,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来校工作六个月并考核合格,按所执行的工资级别聘用职员等级;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并获学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按所执行的工资级别聘用职员等级。

第三十七条 新调入我校人员按其本人基本情况,参照我校同类人员聘用条件,在试用期满后聘用职员等级。

第三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被聘在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同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为“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可同时应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两类岗位。

第三十九条 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参加管理岗位聘用。

第四十条 除“双肩挑”人员外,管理岗位中现聘岗位与现执行的工资系列(级别)不一致的人员,均按照现聘党、政职务、岗位,聘用相应的职员等级;现执行的工资高于所聘职员等级工资标准的,现执行工资保持不变。

第四十一条 对现已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工人,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并聘用相应的职员等级。其他待遇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管理岗位聘用程序具体如下:

(一)应聘者提出申请。应聘者须填报学校定制的《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应聘三至六级岗位的,向组织部报名;应聘七至十级岗位的,向本人所在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报名。

(二)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聘用意见。资格审查时应按照文件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所应聘岗位的资格和条件。

(三)学校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和聘用。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分别将审查结果报送高级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和中级以下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各部门聘用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议结果,作出拟聘用决定。

第五章 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详见附件5)

第四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在现单位,按与现聘岗位一致的工种等级聘用。

现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四十五条 现聘岗位(取得)的工种等级与现执行工资的工种等级不一致人员,按与现聘岗位一致的工种等级聘用,现执行的工资高于所聘工种等级工资标准的,现执行工资保持不变。

第四十六条 现执行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仍按与现聘岗位一致的工种等级聘用,现执行的工资标准高于所聘工种等级工资标准的,现执行工资保持不变。

第四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程序参照管理岗位的聘用程序。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任委员会以及专家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本数)成员参加,方可开会;必须有参加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本数)投赞成票,方为通过。

各类各级岗位聘任委员会以及专家组,在审查、评议、决定过程中,涉及到本人或亲属(夫妻、直系亲属)聘用的,应当回避。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的,在报请学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参与审查、评议、决定工作;但在表决时,如果本人参加投票,不论是否投赞成票,评委基数应当少算一人,赞成票总数也相应减去一票;如果本人没有参加投票,评委基数应当少算一人。

第四十九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任委员会作出的拟聘用结果,以及各院部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委员的推荐结果应当公示。拟聘结果的公示期为5日;推荐结果的公示期为3日。(含节假日、公休日)

第五十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任委员会拟聘结果,需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 应聘者及其相关部门,对资格审查结果、专家组评议结果、聘任委员会审议和审核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向作出结果的机构提出,要求复议;也可向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调查。

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前或相应进程期间提出。收到异议的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并适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二级教授岗位的聘用期限为6年。到退离休前不满两个聘期的,此次直接聘到退离休之时;其他教学科研岗位的聘期为3年。

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为4年。首次聘用期限至2009年7月(不含六级及六级以上职员)。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入校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在此日期之前的,以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截止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退(离)休政策的规定,所有岗位受聘者的聘期到本人退(离)休时终止。

经所在部门提议,对于因职业道德欠缺、本职工作投入不够,或其他原因需要短期聘用的,可缩短聘期。

第五十三条 聘用结束后,岗位任职者按相应级别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校内岗位津贴暂不作调整。

2006年7月1日以后,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参加此次专业技术岗位级别确定的,自确定结果生效之日起按新确定的级别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不变。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后勤各中心在编在岗人员的岗位聘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由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审批之日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