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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4-2015-0621
  • 发布单位:人事处
  • 发布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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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人事师资
  • 关键字: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岗位聘任办法》的通知

法大发〔2010〕2号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岗位聘任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岗位聘任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岗位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进一步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干部聘任制,结合《中国政法大学职员等级首次确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领导岗位是指学校校部机关、教学科研机构下设的科级领导机构中正、副职负责人岗位,包括科长、副科长。

第三条 科级领导岗位除按有关规定必须选任和因工作需要必须采用委任的以外,原则上都应当在校内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第四条 科级领导岗位聘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交流、回避原则;

(四)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聘任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聘任科级领导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热情地为师生员工服务;

(三)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掌握一定的现代化管理知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改革创新意识,以及一定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熟悉并掌握与本职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处理所分管的工作,掌握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近三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入校不满三年的,入校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竞聘副科级领导岗位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续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我校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在我校聘任职员岗位一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满一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竞聘正科级领导岗位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组织全校范围内的本职业务活动,能够积极主动地针对本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或改革措施;

(二)在涉外部门任职一般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三)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

(四)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五)现聘任为正科级领导岗位,或聘任到副科级领导岗位满二年(聘任到副科级非领导岗位满三年);或聘任到八级职员岗位满四年,或聘任到七级以上职员岗位并在校内从事管理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初聘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正科级领导岗位的,须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第九条 聘任财务、招生、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科级领导岗位满二个聘期的,应当进行轮岗。

第十条 对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德才兼备,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二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一般放宽一年)条件。

第十一条 有夫妻关系(包括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教师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竞聘同一处级单位,不得同时竞聘具有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的岗位,一般由竞聘低一级职务的人员或非教师一方回避。

第十二条 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者受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不得参加竞聘。

第十三条 各拟聘岗位具体聘任条件由所属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拟定,并报学校核定。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科级领导岗位聘任的领导工作。

第十五条 公布拟聘岗位和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公开报名。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或领导提名的方式。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院务会或处级领导班子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竞聘工作。各二级单位自主决定竞聘方式,竞聘结束后,需写出书面请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党务系统的送交党委组织部审核,行政系统的送交人事处审核。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分别审核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分别报请书记办公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聘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二十条 对聘任程序及聘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受理异议部门于三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向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投诉。但投诉不影响正常的聘任进程。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级领导岗位聘期一般为四年,试用期为半年。

人事代理人员人事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岗位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聘任:

(一)因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服从调动或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其岗位工作职责;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五)有其他不能履行岗位职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内设其他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比照本办法聘任,竞聘条件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