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08〕61号
第一条 管理岗位是指校部机关、教学、科研及其他单位中担负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在现聘岗位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规定的条件确认职员职级。
第三条 职员职级确认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岗位津贴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聘岗位(即相应职务)执行。
第四条 确认办法
以目前实际执行工资所对应的级别为基础。原则上根据连续执行工资年限确定,同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具体如下:
(一)五级职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现任正处级干部(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现执行正处级工资待遇;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处级满13年;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任副处级满16年。
(二)六级职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现任副处级干部(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现执行副处级工资待遇;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正科级满13年;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任正科级满16年。
(三)七级职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现聘正科级岗位(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现执行正科级工资待遇;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科级满4年;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任副科级满5年;
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来校工作满1年(初聘)。
(四)八级职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现聘副科级岗位(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现执行副科级工资待遇;
本科学历任科员满3年;
专科及以下学历任科员满4年;
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来校工作满1年(初聘)。
(五)九级职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现聘科员岗位;
现执行科员工资待遇;
任办事员满3年;
大学本科学历(含双学士)毕业见习期满(初聘)。
第五条 管理岗位2007年新招聘的毕业生,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来校工作六个月并考核合格,按所执行的工资级别聘用职员职级;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并获学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按所执行的工资级别确认职员等级。
第六条 新调入我校人员按本人基本情况,参照我校同类人员聘用条件,在试用期满后确认职员职级。
第七条 任职年限截止2007年12月31日。
第八条 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填报学校定制的《管理岗位首次聘用、职员等级申请表》。申请六级以上的,向组织部报名,申请七级以下的,向本人所在部门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报名。
2.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意见。资格审查时应按照文件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所申请的资格和条件。
3.学校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
4.公示、审批。
第九条 “双肩挑”人员在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同时参加职员职级的确认。
第十条 2006年7月1日以后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管理岗位人员,可参加此次管理岗位职员职级或工资级别确定。自确定结果生效之日起按新确定的级别调整退(离)休费,其他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确定职员职级的同时可以选择申请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应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同档次内相应级别的基本工资。不进行跨档次(即四、七、十级岗位)的晋升。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有管理岗位职务或者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可以自愿申请确定管理职员职级,其职员职级的确定按学校管理岗位职员职级确定办法执行;职员职级确定后按学校按所确定的职员职级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 应聘者及相关部门,均可对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向作出结果的机构提出,要求复议;也可向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调查。
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前或相应进程期间提出。收到异议的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并适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