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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6/2024-00004
  •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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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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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3年12月6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所属企业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学校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体制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法学学科特色和优势,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要创新与学校的科研合作机制。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机构坚持高质量发展、专业化建设,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

支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功能保障类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助力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经资委)统一领导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学校经资委应当维护所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学校经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学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所属企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为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学校依法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所属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所属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被委派监事依据相关规定对所属企业财务、国有资产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的,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第十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代行资产公司职能,其他企业均应转入资产公司。

资产公司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第三章 所属企业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按程序任命资产公司党组织书记。资产公司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督促职责。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其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等各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制度建设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定期梳理分析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资产公司章程由学校制定,报教育部备案。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的章程由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报资产公司批准,报学校经资委备案。

第四章 所属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学校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定期向出资人上交利润。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上述重大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开展。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以及《财政部监督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资产评估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展。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有关企业改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股权激励等其他国有资产相关事项,均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文件规定开展。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使用手续,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法大园科技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或简称。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所进行的监督,并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定期或不定期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所属企业退出机制,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学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续深入处置“僵尸企业”,对未完成处置的“僵尸企业”,继续加大处置力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关闭撤销、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理,精准施策,加快出清。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层级应控制在三级以内(资产公司为一级)。资产公司结合实际,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自主决策程序,归属学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学校及所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资产公司经营利润应优先上交学校,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对所属企业增资。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交所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所属企业加强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资产公司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权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学校严格控制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

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学校所属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企业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

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企业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价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加强财务情况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严格产权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严格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工作,将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构建资产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