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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26/2024-00003
  •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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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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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设备家具损失赔偿办法 (试行)

(2023年9月20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材〔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大发〔2018〕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家具是指依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分类标准的设备、家具(含用具及装具)类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失是指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资产保管与使用职责,在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管理过程中造成设备家具损坏或丢失。

第四条 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并合理使用设备家具。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切实避免损失发生。学校对各单位设备家具损失及整改情况定期通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设备家具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设备家具损失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日常监督、预防宣传、协调落实等工作;

(二)负责审核和归集责任单位提交的资产损失事项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责任单位作为具体保管与使用设备家具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预防损失事项的发生,根据学校的安排开展资产盘点工作,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家具损失事项进行责任认定,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等,集体讨论明确责任人、核实损失金额,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处理申请。

(三)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损失责任追究落实工作;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责任人作为具体保管与使用设备家具的个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人名下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预防损失事项的发生,根据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安排开展资产盘点工作,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配合与本人相关的设备家具损失事项的责任认定工作;

(三)落实履行与本人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管理责任,切实提高责任意识。

第三章 责任认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事故责任不止一人时,使用单位应当分清责任轻重,由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

(四)人员变动(出国、调离、辞职、离退休等)或机构调整过程中,设备家具交接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设备家具的损坏、丢失的。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经使用单位核查、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

(二)因设备家具的固有缺陷或老化损耗严重,在使用中损坏的;

(三)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尽到保管义务,仍未能避免损坏、丢失的;

(四)因公使用时被盗抢,且有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开具的报案记录等证明材料的。

第四章 赔偿标准

设备家具损失赔偿包括丢失赔偿与损坏赔偿两种形式。损坏赔偿金额直接按照丢失赔偿金额×0.6计算。

第十一条 设备家具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丢失赔偿金额=资产净值=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但不得低于资产原值×2%。

使用年限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折合成月计算。

已使用年限以设备家具入库时间为基准点,截止至损坏、丢失发现之日(资产清查、盘点、审计、巡察等专项工作中使用单位自查报告落款日期或职能部门复核确认之日,日常管理工作中责任人或知情人报告相关情况之日),折合成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计为一个月。

十二 设备家具损坏的,责任人可选择支付损坏赔偿金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章 处理流程

设备家具损失事项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集体讨论确认责任人及初步赔偿金额等内容,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相关材料。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后,通知责任人及时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定期归集损失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十四 责任人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需到财务处缴纳赔偿款项,最终上缴国库。赔偿款项应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以学校任何种类的经费支出赔偿,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第十 设备家具损坏后,实物不得随意处置,能降档利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或申请调剂;无法继续使用且应淘汰的,应当履行报废处置手续,交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十 存在设备家具损失后隐瞒不报,贵重设备损失情况严重,或者无故拖延拒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等情形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责任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十七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