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网!
  • 索引号:cupl-03-2014-0060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 点击数: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和《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以实现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开放服务。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需要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并提交前期分析报告,报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前期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对该设备的可行性立项调研、效益预测、风险分析、本单位所具备的技术力量与使用管理能力的评估、使用环境是否符合该设备的运行要求。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购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充分性、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效益等。

第七条 论证通过后,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和厂商共同进行,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纪录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和档案馆各存1份。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持《中国政法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中国政法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纪录表》和发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 自行试制的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并提出可行性论证(包括技术设计的科学性、经济的合理性及成熟程度论证)。试制完成后,经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包括立项论证材料、申购表、设备合同、技术服务协议、安装验收报告及保修单等,并有专人负责记载和保存,要制订出操作规程和管理使用办法,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贵重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使用与管理,非专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运行和维修记录,认真、及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及《中国政法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本》,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操作。

第十六条 为提高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学校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用,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程度。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处置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维修并做好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必须迅速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进行。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学校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效率低、管理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