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代收项目(以下统称学杂费)。
第三条 学费标准是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的审定与调整权限在北京市教委、国家发改委、物价部门。
第四条 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及其他代收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实际成本确定。我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职能部门向校财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收费依据。校财务处应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政策性把关,同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再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按程序报北京教委、国家发改委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费用。
第五条 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条 学杂费要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费有调整时,要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七条 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一律实行收费前公示制度。
第八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相应采取发放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争取国家贷款的方式解决他们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
第九条 学杂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应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核算并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校内各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学校向学生催缴学费。
1.财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欠费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力求协调配合做好收费和催缴工作。
2.对逾期两周不交纳学费的学生,(包括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留学生)不予注册,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欠费直接影响学校当年预算平衡,影响学校办学支出。因此学校将学费收缴与当年对相关院、职能部门包干经费的拨付进行挂钩。具体以每年截止到12月10日实际入账学费为准,比例如下:
1.所收学费超过应收学费98%以上的,其超出部分在下年度增加到该单位的包干经费中。
2.所收学费达到应收学费98%(含)的单位,下年度包干经费按100%拨给。
3.所收学费未达到应收学费98%的单位,将按所欠学费的百分比扣拨该单位下年度包干经费。
第十二条 校内其他收费分别按下列文件执行:
1.《中国政法大学计划外办班收费管理办法》(中政大发[2004]131号)
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中政大发[2004]161号)
3.《中国政法大学自学考试助考班管理办法》(中政大发[2004]183号)
4.《中国政法大学短期培训班管理办法》(中政大发[2004]184号)
第十三条 新增或调整校内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首先应有上级文件依据,向校财务处提出申请,财务处应比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收费应由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共同负责监督,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挤占挪用各种所收费用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