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建立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要求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 2006年6月7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规定》(校字[200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固定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的物资基础,要优化配置、物尽其用、保障有力。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体制。
(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使用单位(院、部、处、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二)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固定资产;
(三)各使用单位(院、部、处、所、中心)是学校资产管理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研究制定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建立学校资产整合、共享、公用机制;
(四)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评价、认证工作,包括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数量、价值评估、报批手续以及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利益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卡、账账、账物三相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六)研究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机制,逐步实行学校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二级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校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等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院、部、处、所、中心)职责: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申报、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平台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维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校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范围、分类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以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拥有的房产及地上的各种资源。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款购置的、学校各种自有资金购置的、各个单位各种经费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和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房屋及室外构筑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固定资产按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特定专业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各种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图书、电子图书、期刊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十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其分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如医疗器械、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二)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文物和陈列品;
(三)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信息化、数据化、动态化管理。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录入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处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固定资产状况做出评价,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先交接后走人”的原则,对长期没有固定资产管理员无法保证正常管理工作单位,资产管理处有权冻结其购置和处理固定资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调配、处置、维护保养,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清产核资、统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实物管理,财务处负责账务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实物总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管理 ,固定资产资金总账由财务处负责建立并管理;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定期核对和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二)坚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运行需要相适应原则,不得超标准配置;
(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原则,预算外的配置应有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批准,否则资产管理处不予以购置 ;
(四)优先满足教学、科研需求;
(五)坚持勤俭节约,合理配置原则,能在校内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六)坚持科学合理、结构优化。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论证、审批:
(一)申购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单位根据需要先提出书面申购报告,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临时急需或执行中途发生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追补或变更手续;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拟出购置草案;行政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草案,资产管理处综合平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勤服务部门购置各种生产、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草案,经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经营性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均要报资产管理处,经论证,并落实了经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严格按《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大批量的低值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亦采取集中采购的原则。各单位所需低值易耗品按计划额度及使用进度,由资产管理处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有技术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会签后才能办理固定资产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不分经费或实物来源,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会同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凭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办理财务报销、建账、卡等有关手续;
(二)基建工程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应详细说明工程质量等,未竣工以前,开支经费暂列“在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后转入固定资产;
(三)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必须按合同及产品说明书内容逐项检验技术指标,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四)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将用于建造该设备的各项开支汇总,作为自制设备价格入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的处理
凡是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应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更、注销等),明晰产权关系。学校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以实物形式对外投资;
(三)把非经营性资产租赁给经营性单位或外单位;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六)涉及司法诉讼;
(七)银行抵押贷款;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学校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转为经营性的;
(三)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
(四)财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由于发生特殊情况,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分为定期清查和全面清查。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定期清查。
第二十八条 定期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二)产权界定。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产权界定结果,一般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
(三)价值重估。价值重估工作是指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帐实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对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第二十九条 定期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调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小组;
(二)认真学习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选择合适的清查时间;
(三)依据确定的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按规定做好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阶段的工作;
(四)整理有关材料,如实填报有关资产清查报表、产权界定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报学校和上级部门;
(五)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在清产核资完成后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国家及主管部门部署的清查工作,按部署方案进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及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和《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处置。处置金额超出规定审批范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处置资产清单等。
第三十三条 土地、建筑物的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基建处、后勤办分别负责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关意见。资产管理处将房屋的报废、拆除的相关资料作为销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主要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等;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处置的原因等。
第三十七条 处置的固定资产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财务帐目。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应不低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基本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资产管理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按审批权限报主管校长或教育部审批; (四)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和原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拍卖; (五)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中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分为:
(一)单价1万元以下,一批总价5万元以下的;
(二)单价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一批总价5万元以上的;
(三)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批总价100万以下的;
(四)一批总价100万以上(含1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
(五)一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
(六)土地、建筑物、车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使用年限:
(一)房屋设施50年;
(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10-18年;
(三)交通运输设备(货车40万公里或 15年;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或15年;其它车辆45万公里或15年);
(四)大型精密设备、电气设备10-15年;
(五)仪器仪表 12-15年;
(六)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文艺设备8-12年;
(七)体育设备8-15年;
(八)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家具等教学、行政办公设备5-8年。
第八章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及转换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开展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按其数额报教育部或财政部批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四十五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四十六条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教育部或财政部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确认证书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应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依据为学校服务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收益分配法。对外经营按资产总值的10%征收,对内经营按5%征收,对内的公益性经营实现零租赁。
第四十八条 征收的占用费上交学校,用于我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学校职能部门有权对经营性资产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五十条 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按《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二条 非正常减少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新增固定资产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材料(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给报账。
第五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类别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章 固定资产账目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的财务账,根据报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或基建费的金额入账,按经费种类登记,确保财务帐与资产账的一致。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各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二级账,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每半年与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卡的核实。
第五十七条 凡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
(一)新购固定资产由所购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建账,使用单位凭已建账的凭证和发票(或文件)到财务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注销。
(三)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6.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四)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账务账目的处理,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管理处对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购入、调入、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统一登入学校和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不得在账外滞留;
(六)国内外赠送的仪器设备、图书、陈列品等都要入账,不能帐外滞留,实物不能在私人手中保存。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格、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它附加费等汇总记账;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加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之和记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进口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资产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事先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资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流失后果严重的;
(二)利用学校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变卖、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固定资产收益的;
(七)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作为考核其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资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