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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3-2014-0056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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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和《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报废等。

调拨: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在校内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捐赠: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校外有关单位,变更所有权的处置方式;

报废: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 房屋和土地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优先校内调剂、物尽其用的指导思想。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调拨

第七条 调拨分为协商调拨和公示调拨。

第八条 协商调拨是指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调整固定资产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公示调拨是指资产管理处将库内固定资产经过一定程序拨付相关单位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 办理协商调拨的,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交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固定资产帐目调整等手续。

第十条 进行公示调拨的,资产管理处先在校内网发布《中国政法大学拟调拨固定资产清单》,各单位根据清单及需求情况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交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对申请进行汇总,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调拨,并及时办理资产账目调整等手续。

第三章 捐赠

第十一条 捐赠单位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捐赠审批表》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主管资产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捐赠单位凭《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捐赠审批表》及受赠单位接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帐目转出手续。

第四章 报废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况的,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报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交资产管理处:

1.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修复费用超过其原值50%以上的;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4.国家明文规定淘汰即停止使用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

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又无改造价值的。

第十五条 单件10万元以上或一批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须经技术鉴定。鉴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鉴定意见;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审批权限报批:

1.100万元以下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2.1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3.800万元以上(含)的,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追究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学校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