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房管理,提高公有房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指产权属于学校的一切房产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公有房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动态配置、分类定额、超额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公有房的配置应当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两校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公有房的使用效益为目标,坚持“两校区统筹兼顾,教学、科研优先”的理念。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公有房管理工作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院(部、处、室、所、中心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拥有所有公有房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二级单位拥有使用权和内部调配权。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公有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公有房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修改学校公有房管理规章制度。
(二)维护学校公有房权益和产权完整,拟定公有房的分配、调整方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合理用房需求,确保公有房的保值增值。
(三)代表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公有房使用协议,监督二级单位的公有房使用情况,考核公有房使用效益,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
(四)核算超额公有房有偿使用费,负责监督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收益和分配等。
(五)参与学校建设规划的编制、新建楼房验收,审核改建、扩建、改变公有房结构等申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理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有房资源。
(二)建立本单位公有房管理制度,落实本单位公有房使用和管理责任,确保公有房保障教学、科研、服务的功能,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性质。
(三)做好本单位公有房的使用、管理工作,保持各种设施、设备的完好,及时提出维修计划。
(四)负责教职工离岗、退休及调整工作时办公用房的调整和管理。
(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缴纳本单位公有房超额面积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公有房的分类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根据公有房的使用情况,学校将公有房划分为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学生公寓、公有住宅和经营性用房等七类。
(一)行政办公用房,指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用房。
(二)教学用房,指用于教学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体育馆、教师休息室、教学用计算机房、资料室、陈列室、模拟法庭等用房。
(三)科研用房,指专门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师科研用房和学校在编科研单位用房。
(四)公共服务用房,指用于教辅、生活保障等服务于师生员工的公益类用房,包括图书馆、礼堂、档案馆、学校会议室、教工活动室、学生活动中心、医院、食堂、幼儿园、浴室、茶炉房、水电交换站、水泵房、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用房。
(五)学生公寓,指学生住宿用房。
(六)公有住宅,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住宅,包括员工福利住房、周转房、人才引进住房、博士后公寓等用房。
(七)经营性用房,指用于商业及盈利性活动的各类用房,包括国际交流中心、商业设施、出版社等用房。
第九条 公有房的具体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
(一)行政办公用房、科研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二)教学用房、图书馆、礼堂、报告厅、教工活动室、学生活动中心、离退休干部用房、医院、留学生公寓等,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三)公共服务用房中的档案馆、学校会议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生公寓、食堂、幼儿园、浴室、茶炉房、水电交换站、水泵房、锅炉房等由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经营性用房由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五)公有住宅中的员工福利住房、周转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人才引进住房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博士后公寓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四章 公有房配置定额与标准
第十条 公有房按照两校区功能定位和二级单位的主要工作地点配置,校部机关原则上在昌平校区配置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公有房定额以人事处提供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务、职称为依据。
第十二条 公有房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公有房配置标准
终身教授,40m2/人(昌平校区20m2/人,学院路校区20m2/人);
二级教授,20m2/人(昌平校区10m2/人,学院路校区10m2/人);
三、四级教授,16m2/人(昌平校区8m2/人,学院路校区8m2/人);
副教授,12m2/人(昌平校区6m2/人,学院路校区6m2/人);
教学科研单位非双肩挑院长、书记,16 m2/人(昌平校区13m2/人,学院路校区3m2/人);
教学科研单位非双肩挑副院长、副书记,12m2/人(昌平校区9m2/人,学院路校区3m2/人);
其他教师,8m2/人(昌平校区4m2/人,学院路校区4m2/人);
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人员、辅导员,7m2/人(昌平校区4m2/人,学院路校区3m2/人);
正处长,16 m2/人(昌平校区16m2/人,学院路校区0m2/人);
副处长,12 m2/人(昌平校区12m2/人,学院路校区0m2/人);
其他行政人员,7 m2/人(昌平校区7m2/人,学院路校区0m2/人)。
主要工作地点在学院路校区的单位,均在学院路校区配置公有房;主要工作地点在昌平的单位,按照标准在两校区配置公有房。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双肩挑人员办公用房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核定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校部机关双肩挑人员办公用房按行政职务核定,不重复在学院或科研单位核定科研用房。
第十六条 承担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单位,如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科学技术教学部等单位,按照公有房配置标准上浮10%计算公有房面积,上浮部分用房在昌平校区配置。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用房以计划内在校生人数为权重予以核定。本科生每百人在昌平校区核定3m2,研究生每百人在学院路校区核定1.5m2。
第十八条 面向全校的公共服务用房,如档案馆、收发室、保密室等特殊用房,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不计入各单位公有房面积。
第十九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用房参照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予以配置。
第二十条 学校与国外合作项目所需的教学科研用房按协议中规定的标准予以配置。
第五章 公有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有房配置程序
(一)各单位申报。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公有房面积。
(三)资产管理处拟定公有房配置和调整方案。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公有房配置和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公有房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公有房使用管理数据库系统,定期检查并公布各单位公有房使用情况,避免出现公有房资源闲置、浪费现象;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有房,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二十三条 因人员变动、机构增设等原因需要增加公有房面积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核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各单位公有房配置标准,统一配置、调整公有房,并与二级单位签订“公有房使用协议”,协议每年核签一次。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调整或有关使用协议到期,使用单位应主动腾空、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学校收回相关用房。
第二十六条 超额面积有偿使用费由资产管理处核算,财务处从各单位账户中扣缴,收费标准为:昌平校区50-150元/m2/月,学院路校区100-300元/m2/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解决非在编机构的办公用房,其使用一律为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逐步推进公有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公有房配置标准内的物业管理费由学校支付,超额面积的物业管理费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交纳。
第二十九条 不签订公有房使用协议、私自占用公有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搬出。拒不搬出者必须按规定缴纳资源占用费,由学校收回公有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公有建筑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设立其他公共设施的,改建、扩建以及改变公有房结构或建筑外观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转让、转租公有房给校内外其它单位及个人的,以公有房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或改变房屋用途的,学校收回用房,收缴其违规所得,引起法律纠纷或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