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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3-2014-0054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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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供暖费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暖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在编、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章 供暖费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 现居住我校产权房屋(除房屋有争议外)的职工,供暖费由我校支付。

第四条 现居住我校分配而非我校产权房屋的职工,我校支付其本人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供暖费。

第五条 符合我校支付条件的双职工,我校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支付供暖费,夫妻双方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校外购房职工供暖费由职工先支付,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到我校报销。

第七条 职工本人在我校有集中供暖住房(含周转房)或配偶单位已报销供暖费的,应从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中核减。

第八条 配偶名下住房为其购买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或承租单位住房的,供暖费由配偶单位支付。

第三章 支付供暖费面积控制标准

第九条 职工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应享受的国家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报销供暖费。

第十条 职工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应享受的国家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应享受标准报销供暖费。

第四章 供暖费报销价格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集中供暖按以下价格标准执行:

(1)燃烧锅炉(直供方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为16.5元;

(2)燃烧锅炉(间供方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为19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为30元。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户自采暖按下列标准执行: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

60

70

80

90

105

120

补贴标准(元)

900

1050

1200

1350

1575

1800

第十三条 采取煤炉取暖的住户,按每户每采暖季400元支付。

第五章 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首次办理供暖费报销的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所购房屋供暖协议及复印件(含供暖明细表);

3、供暖费发票。

如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为配偶名下,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单位不予报销证明。

第十五条 非首次报销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供暖费发票;

2、供暖明细表。

第六章 报销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 办理供暖费报销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供暖费报销地点为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供暖费报销根据住房情况分别在两校区办理:昌平城区住房请到昌平校区办理,地点:办公楼B219,电话:58909173;其余住房请到学院路校区办理,地点:原1号楼(现行政办公楼)114房间,电话:58908116。

第七章 学校集中供暖房超标户及社会户供暖费缴纳与收取

第十八条 由学校负责供暖的家属宿舍,本校职工的供暖费暂由学校负担,住房面积超过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应当缴纳超标部分供暖费。

第十九条  社会户应当按照房屋面积缴纳供暖费。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供暖房供暖费收取单位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供暖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1月下旬。

第二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逾期不交者,供暖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会户逾期不交者,由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提供住户情况,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派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 供暖费收费标准按照住房所在地标准执行,学院路校区为30元/平米·供暖季,昌平校区为16.5元/平米·供暖季(西环里15号楼为19元/平米·供暖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而支取我校供暖费的职工,一经发现将责令其退回全部供暖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原有我校有关供暖费支付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