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暖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在编、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章 供暖费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 现居住我校产权房屋(除房屋有争议外)的职工,供暖费由我校支付。
第四条 现居住我校分配而非我校产权房屋的职工,我校支付其本人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供暖费。
第五条 符合我校支付条件的双职工,我校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支付供暖费,夫妻双方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校外购房职工供暖费由职工先支付,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到我校报销。
第七条 职工本人在我校有集中供暖住房(含周转房)或配偶单位已报销供暖费的,应从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中核减。
第八条 配偶名下住房为其购买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或承租单位住房的,供暖费由配偶单位支付。
第三章 支付供暖费面积控制标准
第九条 职工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应享受的国家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报销供暖费。
第十条 职工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应享受的国家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应享受标准报销供暖费。
第四章 供暖费报销价格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集中供暖按以下价格标准执行:
(1)燃烧锅炉(直供方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为16.5元;
(2)燃烧锅炉(间供方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为19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为30元。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户自采暖按下列标准执行: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 | 60 | 70 | 80 | 90 | 105 | 120 |
补贴标准(元) | 900 | 1050 | 1200 | 1350 | 1575 | 1800 |
第十三条 采取煤炉取暖的住户,按每户每采暖季400元支付。
第五章 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首次办理供暖费报销的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所购房屋供暖协议及复印件(含供暖明细表);
3、供暖费发票。
如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为配偶名下,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单位不予报销证明。
第十五条 非首次报销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供暖费发票;
2、供暖明细表。
第六章 报销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 办理供暖费报销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供暖费报销地点为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供暖费报销根据住房情况分别在两校区办理:昌平城区住房请到昌平校区办理,地点:办公楼B219,电话:58909173;其余住房请到学院路校区办理,地点:原1号楼(现行政办公楼)114房间,电话:58908116。
第七章 学校集中供暖房超标户及社会户供暖费缴纳与收取
第十八条 由学校负责供暖的家属宿舍,本校职工的供暖费暂由学校负担,住房面积超过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应当缴纳超标部分供暖费。
第十九条 社会户应当按照房屋面积缴纳供暖费。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供暖房供暖费收取单位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供暖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1月下旬。
第二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逾期不交者,供暖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会户逾期不交者,由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提供住户情况,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派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 供暖费收费标准按照住房所在地标准执行,学院路校区为30元/平米·供暖季,昌平校区为16.5元/平米·供暖季(西环里15号楼为19元/平米·供暖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而支取我校供暖费的职工,一经发现将责令其退回全部供暖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原有我校有关供暖费支付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