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规范我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纪委监察部门、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各种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标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单件或批量金额超过5万元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仪器设备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购置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性能要求进行询价,根据竞争性报价情况确定供货商,分别由资产管理处单独负责或协助使用单位进行采购。
任何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规进行采购行为的,资产管理处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招 标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遵循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申购单位的申报(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购置方案的制定(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等程序。
第五条大型、复杂项目的采购应当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论证前,使用单位不得约请与该项目有关的公司参与技术方案的制定,不得事先指定供应商和仪器设备的品牌。
需要进行技术咨询或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品牌时,必须向资产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论证结果不予认定。
第六条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方式进行招标。其中,邀请招标、询价都不得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方式采购:
1.顺标采购;
2.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未能形成竞争)的仪器设备;
4.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5.需紧急采购,但来不及招标的;
6.自制设备;
7.其它特殊情况。
第八条 确定招标的项目一般应在招标会召开7日前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向校内外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报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保证金、中标服务费、评价标准等条款。
第十条招标文件由商务和技术两部分组成。其中,商务条款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制作,技术条款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但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修改、解释的权利。在进行修改、解释时,学校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投 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否则为无效。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投标书应当包括:投标书、开标货物一览表、开标货物分项一览表、投标商资质文件、投标商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法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各方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提交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五条投标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投标行为无效,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6.向招标领导小组、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7.其它违规行为。
四、开 标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标的。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处应在开标前三日对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开标地点、时间通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应按时到达开标地点,迟到或缺席,视为弃权。投标人少于三人时不得开标,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为规范投标行为,保护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投标商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竞标后已确定的落标者,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九条开标过程应当安排专人记录,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开标工作应遵循如下程序:
1.介绍参加会议的评标委员;
2.主持人检查、通报投标单位到会情况;
3.宣布评标纪律、原则;
4.组织验明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主持人唱标,招投标单位核对主要文件及报价。
五、评 标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依法取消该投标商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是评标的基础和依据。设有标的应当参考标的,也可组织答疑,投标人补充的资料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商务、技术方面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性价比作为综合评标的依据。如有不同意见,投票表决中标者。评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在评标报告中书面明确体现。
第二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说明,但评审必须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文字表述为依据,投标人的口头承诺不得作为评分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任何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行动。
第二十七条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书。
第二十八条评标采用综合比较评议方法,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估应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重点考察投标方所投仪器设备的质量、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措施以及资质和经营信誉等因素,不以最低的投标价格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九条需要考察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项目申请单位代表对投标人的资信、实力、相关过往业绩、产品使用状况等内容进行考察,并提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接待。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考察报告进行评议,并确定中标人。确定后的中标单位及有关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向投标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情况等实质性内容,不得与投标单位合谋串通。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中 标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由资产管理处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解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处收取一定的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设财务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方式采购仪器设备的,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申请单位等组成谈判小组,与投标人就价格、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商务谈判后,以书面形式报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七、合 同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放弃的,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不得另行订立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配置及附件、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运输及保险、付款方式、安装调试、售后服务、验收方式以及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纠纷处置办法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外贸公司办理购汇、免税、报关等手续,并由项目申请单位配合完成。
第四十条合同执行期中如发现货物数量短缺、质量瑕疵、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的,应由资产管理处协调及时取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索赔。
第四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对合同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完善、纠正等建议。
八、验 收
第四十二条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参与进行,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
第四十三条验收应遵循《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按《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报账手续。
九、附 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各项设备、设施的维修、维修所需要的配件材料的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