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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3-2014-0052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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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仪器设备的流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和《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学校财务处支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其资金来源)和以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获得的仪器设备(不分其获得途径)产权均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坚持把满足教学、科研需求为第一原则;坚持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协作共用”、“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所有,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体制。

(一)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使用单位(院、部、处、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二)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仪器设备配置计划、采购、使用、处置及对外签订合同等事宜;

(三)各使用单位(院、部、处、所、中心)是二级管理部门,由一位副院长(单位副职)主管设备工作,并设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借用调拨、报废及建帐和建档等事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

第五条 仪器设备根据其价格分为如下几类:

(一)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按《中国政法大学底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内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按《中国政法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为固定资产,按《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四)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不到10万元但附加其它附属设备后价格超10万元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按《中国政法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五)基建项目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及房屋装修中的空调器等设备,也按《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根据其性能分如下几类:

(一)一般设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的通用设备;

(二)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特定专业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各种软件等;

(三)其他设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仪器设备,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厨房设备等。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可行性论证与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院、部、处、所、中心)购置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购置计划;

(一)年购置计划: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

(二)学期购置计划: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前制定本学期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

(三)专项购置计划:购置专项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等)单位根据项目的计划、进度、需求及资金落实等情况制定购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购置;

(四)临时购置计划:各单位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购置仪器设备时,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并附临时购置报告及有关领导批示(主要是资金落实),报资产管理处购置;

(五)急需购置计划:有特殊情况急需购置仪器设备时(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申购单位负责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的说明材料,如有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单价超过1万元以上的向主管校长报告),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六)新建单位购置计划:新建单位购置仪器设备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学校新建单位的批文、人事处批准的人员编制、现有人员数、办公场所等证明。

第八条 购置批量或相当金额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一批总价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由申购单位进行论证;

(二)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总价100万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三)单价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或者一批总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中国政法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遵循审批程序:

(一)申购单位填写《中国政法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经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购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需报教育部或相关部门审批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或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审批;

(四)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账、报账

第十条 采购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做到“货比三家”。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申购项目的数量、金额等情况,会同使用单位拟定采购方案。

(一)一批购置总价不到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以邀标、公开报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二)一批购置总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按《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购置进口设备的合同及减免税的申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需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培训的,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商洽谈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事项。在赊购过程中,若有重大修改,须经专家重新论证,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办好相关手续。

(一)常规验收:严格对照合同、对发票、说明书、运单、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

(二)技术验收: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和厂商共同进行技术验收,同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验收中发现损坏、短缺、达不到合同技术指标情况,资产管理处及时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进口仪器设备经商检局提出商检报告后,向供货单位索赔。直接与厂商协商解决的,必须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署备忘录、协议书等文件,并交资产管理处存查。

第十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指设备到港后的90天)终止前20天完成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技术指标等内容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中国政法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送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七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报账手续。

(一)使用单位凭《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中国政法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和发票到资产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统一编制固定资产号,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建固定资产账。

(二)使用单位凭资产管理处审核的《中国政法大学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和发票到财务处报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资产实物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管理;财务账由财务处负责建立并管理。

(一)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账册,进行登记;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与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账、分户账、分类账,每学期与财务处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部门或人。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以资产管理处的“中国政法大学设备固定资产账册”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

(五)仪器设备入库单按总价入账,与财务账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仪器设备(含附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验收入账;

(二)无偿调入或国内、外捐赠仪器设备及软件无原价的,按照同类产品当时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三)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成本(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计价)验收入账;

(四)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五)采购设备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仪器设备价值。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账面的增减变动以《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等为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低值仪器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建账依照《中国政法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用、保养、维修等),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管理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动或调换。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后,要在安排好接替人员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确因需要拆改的要制定详细的方案和计划,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而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拆改。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账。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报修。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和经常性维修保养;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定期维修和检测。具体依照《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运行安全负有责任。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国政法大学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应符合房屋及设施安全、防火、环保、用电等设计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工作,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整体规划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迁移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对迁移方案、预算草案、施工单位资格等进行审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迁移过程中使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并进行监督;迁移竣工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专家、审计处、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自制的设备、装置的,一律事先以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批准,在自制完成并经验收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仪器设备转经营性仪器设备的,要严格按《中国政法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借出设备如发现损坏、遗失,应由借出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校外出借,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经主管校长批准方能外借。

第三十四条 外借设备一律按标准收取费用。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处后按一定的比例转给借出单位作为设备更新资金。

第三十五条 凡属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借出校外。

第三十六条 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的情况。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若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借出单位;若发生损坏以及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应由借用单位依照合同书赔偿。

第三十七条 校内单位之间互借仪器设备(实行免费),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本单位内部借用仪器设备,须经本单位主管资产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私人使用或自带出校外。因工作需要带到校外使用的,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或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前,应归还借用物,经本单位主管资产工作领导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按上述规定进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四十条 属于下述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以按《中国政法大学物资设备调剂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剂。

(一)凡闲置多余的、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的仪器设备;

(二)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或修复费用一次超过其原值40%以上)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三)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一条 校内调剂仪器设备,由拟调出单位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收费,仪器设备调入新单位后,该设备资产明细账按原值转入新单位。

第四十三条 每次调剂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应在网上公布两次,教学、科研优先选择。待调剂的仪器设备在资产管理处回收前均应按照规定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封存。

第四十四条 属于下述情况的不可作为闲置仪器设备调剂:

(一)备用、正在维修或进行技术改造仪器设备;

(二)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等特定情况下必需仪器设备;

(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得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仪器设备;

(四)待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对外转让一律实行有偿方式。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校。自筹经费所购设备转让所得40%归学校作为设备维修资金,60%返回调出单位,但只能用于购买和维修设备。

第四十六条 无偿支援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需由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严格按《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属于下述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以报废:

(一)主要部件或结构己经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一次大修费用超过其原值50%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二) 机型已淘汰,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效率甚低的仪器设备;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及停止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一)单价和一批总价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单价1万元以上(含1万元)和一批总价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报废,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一批总价100万以内的仪器设备的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一批报废总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00万以下(不含800万)的仪器设备,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五)一批报废总价值80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经批准后方可拆卸,但必须登记建帐,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中,其余部分应尽快处置,不得帐外滞留。

第五十一条 仪器设备处置后,资产管理处及时上缴残值,并报财务处进行账目处理。对于在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学校给予奖励;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处理的,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第五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出具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所在单位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凡属非责任事故,要分析事故成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二)凡属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遇不测事故(失窃、失火、破坏或人身伤亡等),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按《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赔偿费的收入应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下列情况:

(一)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三)损坏、遗失的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对被证明丢失、被盗无法追回的仪器设备和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仪器备准予报损。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一)精心保养维护,积极开发利用,保证利用率,做到“专管共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成绩显著者;

(二)对陈旧、落后的贵重仪器设备,提出技改方案,并经过改造升级使其重新发挥更大作用,为本单位节省大量资金者;

(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敢于同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现象做斗争者;工作兢兢业业,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始终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状态,积极调剂余缺且成绩显著;

(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抢救仪器设备,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者;

(五)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提出重大合理性建议,试行效果显著者。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管理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流失、损坏、闲置等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

(二)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的,视情节予以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视情节予以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

(五)私自处理仪器设备的,除追回全部残值收入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私自出租、出借的,如果造成丢失、损坏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予以行政处分;

(七)学校对由于管理不善、工作效率低下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