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及时解决无房教职工和新入职教职工过渡期内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
第二章 周转房的含义及房源
第三条 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专门解决无房教职工、新入职教职工入校后过渡期内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周转性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四条 学校周转房的现有房源包括位于昌平校区家属院、昌平西环里15号楼、学院路校区等住宅小区内,部分学校住房改革后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
第三章 租住周转房的申请条件、配置标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周转房:
1.学校新入职教职工、无力购买和承租校外住房并且未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无房教职工;
2.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相关住房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有特殊困难(如已领取国家住房补贴但
在本市没有购买住房,家里突遇重大灾害的教职工),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允许租赁周转房:
1.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学校,享受过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
2.本人或配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3.本人或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学校接收的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非脱产学习的博士后人员;
5.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租赁周转房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并结合职称、职务、在校工作年限、婚姻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等情况配置周转房,相关配置标准为:
1.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三居室;
2.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人员:两居室;
3.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人员:一居室;
4.初级职称或科员人员:公寓房的一个单间。
第四章 周转房租住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担保证明。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人事信息。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租住条件人员的审核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示。
第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资产管理处与申请人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第五章 周转房的租期、租金、收费
第十一条 周转房承租人的优惠承租期为3年,优惠承租期内,按优惠价收取租金。
第十二条 优惠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继续承租一次,续租时间不超过3年,租金按递增价收取。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金标准
1.未享受国家、学校住房政策的教职工周转房租金标准
优惠期内(第1-3年):昌平校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学院路校区为每月30元/平方米。
优惠期满符合条件的续租期内(第4-6年):昌平校区为每月20元/平方米,学院路校区为每月50元/平方米。
续租期满(6年以上):昌平校区每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20元(即第7年为每月40元/平方米,第8年为每月6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学院路校区每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40元(即第7年为每月90元/平方米,第8年为每月13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2.已享受国家、学校住房相关政策及已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的教职工租金标准(无优惠期)
基准价为昌平校区每月20元/平方米、学院路校区每月60元/平方米。租金每年递增,递增计算标准为:昌平校区每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20元(即第2年为每月40元/平方米,第3年为每月6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学院路校区每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30元(即第2年为每月90元/平方米,第3年为每月12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3.租住面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周转房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承租人按协议到资产管理处交纳房租或者由财务处每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交纳现金。
第六章 周转房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周转房调配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承租期满或租期内已购房的承租人应主动及时退还周转房。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周转房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租人违反协议,学校将收回周转房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网络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按如下标准缴纳租赁押金:一居室1000元,两居室2000元,三居室3000元。如承租人退房时屋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承租人应当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租赁押金中扣除。若租赁押金不足以支付有关损失,学校可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调离学校的承租人,调离时应当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人因出国、挂职等原因暂时离校且需继续承租周转房的,承租人应当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预交离校期间租金。
第二十三条 租期已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回周转房。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承租周转房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未申请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时退房。申请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当于租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退回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逾期不退回周转房的,按违约处理,学校按月租金(基准价)的3-10倍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租赁协议中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统一配置单人床、桌椅,承租人应当爱护周转房内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对周转房租赁、使用及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处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承租人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造。如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协助配合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如发生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的情况,担保方应当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处理工作,担保单位存在周转房问题的,学校将暂停担保单位人员的周转房租赁申请。
第三十条 承租期内,承租人未经资产管理处许可,不得调换和转租周转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甲方:中国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
乙方: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及友好协商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如下: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查后同意乙方自 年 月 日起租赁学校 校区 楼 单元 房间。
上述周转房的租赁期间为______年,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并由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租金标准:______元/月;支付方式:______(1.学校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缴;2.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现金)。
三、押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给乙方。
四、乙方在租赁周转房期间,应当自行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垃圾清理等费用。
五、甲方保证遵守《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规定保证乙方租赁的周转房及内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当负责维修。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保证在周转房租赁期间遵守北京市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变动室内的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对周转房进行装修,不将周转房转借、转租、转让他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甲方处理。
七、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制定的安全、防火规定。在租赁周转房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有权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乙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系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无条件退回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接受甲方相应处理:
1.乙方弄虚作假获取周转房;
2.租赁期满不退房或擅自占用;
3.转租、转借或私自调换;
4.拖欠租金半年以上;
5.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设施;
6.其他违反《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九、租赁期内,若乙方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自费出国(境)不保留公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受聘于中国政法大学,甲乙双方约定自乙方离校之日起(以校人事处认定的离校、公职处理或解聘时间为准),乙方承诺将所租赁的周转房无条件退还甲方。
十、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等原因应当退房的,不按规定期内(7天)退房,甲方按月租金(基准价)的3-10倍收取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中国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