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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3-2014-0061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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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学校预算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包括预算内资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性收支和其他收支等。

第三条  预算管理在遵循“统一领导,收支平衡,权责结合”等原则的同时,应突出其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性。

第四条 学校预算实行“两级预算、两级管理”体制,设立校级可控预算和院(部)级可控预算。

第五条 校级可控预算由学校各职能部门预算、直属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组成。

第六条 各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单项核定,结余收回,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年度预算制,预算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权限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审定学校预算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协调机构,审议学校年度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审议学校年度总预算的调整和学校年度决算。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具体编报学校的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 具体编报学校年度决算;

  • 负责学校预算执行中的会计核算、监督和检查;

  • 定期向学校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院(部)的院(部)务会为院(部)级可控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批准院(部)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

在各院(部)的院(部)务会的领导下,学校财务处委派到院(部)的会计人员参与编制所在院(部)可控年度决算、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校级预算和院(部)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预测可实现的收入,又要尽量核实、论证,避免高估。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转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支出。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办法。项目库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内有关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每年滚动编制,合理排序后报财务处。项目库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校级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各自承担的任务,提出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汇总;分管财务副校长和财务处通过多种方式与相关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交换意见;财务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分管财务副校长核准后,提出学校校级预算草案;预算建议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财务处正式下达给预算管理单位。

(二)院(部)级预算采取“一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学校根据校级预算草案,先下达院(部)预算控制数;院(部)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收支情况编制预算草案,上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校审议批准后,批复预算。

(三)全校汇总预算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学校再依照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审批程序也是“两上两下”。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支出预算部分切块管理,即将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学科建设管理部门等预算经费切块安排,预算资金的再分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由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财务处组织实施,各单位具体执行。财务处监督和检查二级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平衡三部分。

(一)各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及时定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用途、金额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

(三)各单位要按照经济责任的要求,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收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财政部和教育部批复下达的法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有其它不可预见的较大支出,使原批准的预算收支项目和规模发生变更。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学校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方案要有政策依据和分项调整说明,并要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按限额规定经过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未经学校正式批准,一律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院(部)级预算的调整,应参照校级预算调整方式进行。

第六章  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相关各级领导和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按要求向相关各级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政法大学预算管理及经费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6年12月14日公布)